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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11-09-11 10:26:38 来源:卢愿光律师:


   律    师    函

                              律    师    函
      
致李X军先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余X荣先生、梁X和先生的委托,指派卢愿光律师就“阁下与余X荣、梁X和先生关于解散广州市XX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事宜”,致函给阁下。 
       一、有关情况:
       为出具本函,余X荣先生、梁X和先生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X趣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李X军、余X荣、梁X和于2011年7月26日共同签署的《授权书》;李X军、余X荣、梁X和于2011年7月26日共同签署的《广州市XX珠宝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和《广州市XX珠宝有限公司结业协议》;李X军、余X荣、梁X和之间于2011年7月27日至8月5日期间往来电子邮件打印件等。余X荣先生、梁X和先生并向本律师陈述相关情况。
        二、情况分析及法律意见:
      (一)阁下与余X荣、梁X和于2011年7月26日共同签署的《广州市XX珠宝有限公司股东会议》表明:“由于投资者另有发展,三位股东同意提前解散广州市XX珠宝有限公司,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广州市XX珠宝有限公司结业协议》表明:“XX国际有限公司于香港成立,股东分别为余X荣先生(身份证号码:E90XXX7(2))、李X军先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XXXXX00015)和梁X和先生(身份证号码:E627XXX(0))三人投资成立,并于2011年4月份以XX国际有限公司的名义投资成立广州市XX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营业执照编号为:1124XXX,现经三位股东同意自2011年7月21日起结束对XX公司的经营。今后,李X军作为XX公司的法人代表,应履行办理闪趣公司歇业相关业务的义务。”
         根据阁下于2011年7月28日发给余X荣先生的电子邮件表明:“陈江店处理方法:我排荣华去拿回一千九百件货回来。不用你支付员工工资……注销的事我全面处理。” 根据阁下于2011年8月5日发给余X荣先生的电子邮件表明:“结束公司的处理方法还是照我们最后的协议:你们分得公司当时有的2万8千多元现金和3百多件产品,再分1千9百多件产品。我负责处理公司的注销事宜。”
本律师认为:《广州市XX珠宝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广州市XX珠宝有限公司结业协议》和往来之电子邮件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按协议之约定享有权利,并应按协议之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阁下在合理期间内不履行协议之约定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各方已达成有效协议的情况下,阁下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约定之义务,无视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阁下的违约行为,已给余X荣先生和梁X和先生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余X荣、梁X和先生委托本律师发函阁下要求:
       (一)阁下在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向余X荣先生、梁X和先生交付1942件完好无缺之银货(不要石制品),且该批银货应为不少于70%的净银制品;
    (二)阁下在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向罗XX支付2011年7月份之应付工资人民币4000元;
       (三)阁下在收到本律师函五日内开始办理XX公司之注销事宜,并承担XX公司注销之相关费用;
       (四)阁下与余X荣、梁X和先生交接货物及办理XX公司注销手续时,届时余X荣、梁X和先生委托卢愿光律师监督有关货物、公章、财务章、文件交收,以示公允。
        请阁下按上述要求全面履行本应承担之义务。否则,余X荣先生和梁X和先生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阁下相关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附: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
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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