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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涉嫌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2007-11-27 12:19:13 来源:卢愿光律师


曾xx涉嫌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曾xx涉嫌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出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曾xx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曾xx涉嫌贪污案中担任曾xx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给予控辩双方充分发言的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感谢!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九次会见了曾xx,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并作了适当的调查;特别是专门到贵院详尽阅卷及参加海珠区检察院组织的庭前证据展示;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
   我们总的辩护意见:曾xx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应从轻处罚。
   一、曾xx的身份是地铁公司的临时合同工,所从事的不是“公务”,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曾xx的工作性质是从事“劳务”,而非“公务”,不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求。
庭审表明,曾xx从1999年始入职地铁公司工作,地铁公司与曾xx之间签订的均是一年期限的临时劳动合同(每满一年重新签一次),曾xx在地铁公司的工作岗位是站务员,月薪为510元;曾xx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日常地铁售票及羊城卡充值工作。
    从曾xx在地铁公司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及地位看,曾xx不是地铁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是地铁公司中从事“劳务”人员,且长期从事“劳务”工作。因此,曾xx不符合贪污罪主体要求及贪污罪的客观要求,不构成贪污罪。
    二、曾xx的案中行为应属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曾xx的案中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
    三、在曾xx案中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的前提下,应按实际查明的消费数额进行量刑,并从轻处罚。
    由于本案是新型犯罪,曾xx非法充值羊城通卡后,只能在卡上形成无实际价值的虚拟金额;在非法充值过程中,曾xx没有收取乘客充值款项,也没有侵占地铁公司等任何单位的款项或财物;曾xx非法充值后如果没有使用非尖充值的羊城通卡消费,也不会对任何单位及社会造成危害,而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重要标准。所以,对曾xx的量刑不应以其非法充值的数额作为依据,而应以实际消费的数额作为依据。况且,曾xx非法充值而未消费的羊城通卡已被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锁卡,防止了后继损失。
    在此顺便强调的是,证据反映,控方关于曾xx用于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数额及非法充值的总额不准确,计算依据及方法混乱不清,请法庭进一步核查。根据辩护人认真的计算,明确可以认定曾xx用于非法充值的羊城通卡数额只有10张、消费的数额是5800多元;况且,消费购买5800多元的实物已在案发后曾xx主动退到公安处理,弥补了有关单位的损失。
    四、曾xx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退回利用非法充值卡所购买的实物,弥补有关单位损失;特别是曾xx家属在生活极为艰难情况,已代曾xx退了部分赃款,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曾xx在案发前已主动放弃非法充值的行为,也劝告他人不要再做,已深深反醒,并向有关公安部门自首;案发后及法庭上其已深深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曾xx一向表现良好,品性不坏,请求法庭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另外,其家庭情况也很值得同情。
     曾xx一向表现良好,在地铁公司工作期间也多次受到奖励,对曾xx轻判,让其尽快融回社会对其发展更加有利。另外,其父亲前几年得了脑中风,行动不便,母亲高血压、心脏病,生命随时有危险,家境极为凄凉。我们完全是基于同情及乡情关系为其辩护,没有考虑任何经济因素,基于曾xx的家庭环境,我们辩护律师又能从中收到多少律师费?基本上是垫钱帮曾xx打官司了。从轻处罚曾xx,对防止家庭意外也有好处。
    七、据了解,本案被告人的家属对海珠区检察院及海珠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该案,表示难以理解,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据了解,众被告人的家属已向有关办案部门反映了,我们在此不作展开)。
    最后,我们真诚地期待:贵院能排除一切非正常的干扰,依法尽快对曾xx作出公正的判决,根据法律规定,曾xx的案中行为在定罪判刑上可以适用缓刑,请求法庭慎重考虑!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方式: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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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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