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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07-11-27 15:25:08 来源:卢愿光律师
律 师 函
(2005)粤环经律函720号之二
致: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家和物业代理行梁某某先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经合法注册并依法从事法律服务之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受李某某先生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相关法律问题再次郑重致函阁下:
为出具本函,本律师与李某某先生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李某某先生向本律师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身份证明》、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05年8月29日达成的《协议书》、《(2005)穗仲案字第402号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家和物业代理行房屋买卖合约》、《家和物业代理行收取中介费白条》等。
本律师了解到:
1、阁下身份:姓名:梁某某,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黄埔区二海生活区6栋205房。
2、“家和物业代理行”没有登记注册、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没有任何有权机构核准“家和物业代理行”刻章
3、阁下长期非法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并误导李某某先生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
4、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29日在李某某先生缺席的情况下作出(2005)穗仲案字第402号《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5、2005年8月29日,张某某女士与李某某先生达成和解《协议书》,彻底了结此前所有纠纷,并撤销对阁下的民事授权。
鉴于上述情况,本律师认为:
1、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李某某先生向阁下支付赔偿金3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我们已向广州中院申请撤销(2005)穗仲案字第402号《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广州中院已经受理)。《房屋买卖合约》第13条“经纪方全权代理本次交易服务,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约之条款卖出或买入该物业,则毁约之一方须即时付予经纪方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赔偿经纪之损失”属无效条款。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之规定,合同各方只能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具体的赔偿额由客观所造成的损失决定,而不能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因此,《房屋买卖合约》第13条是无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请人向阁下支付赔偿金30000元的裁决是错误的,应予撤销。
2、张某某与李某某先生达成协议,并撤销对阁下的民事授权,并且双方均不承认2005年1月7日所签订的《家和物业代理行房屋买卖合约》和(2005)穗仲案字第402号《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效力,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完全合法。
3、阁下应当返还非法收取李某某先生的中介费7000元 阁下及“家和物业代理行”没有房地产中介资质,非法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属非法经营。阁下非法收取李某某先生的中介费7000元应当立即返还。此外,有关工商、中介管理所部门有权对阁下非法经营行为予以罚款,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甚至依法取缔。
受托声明:
请阁下在收到本函三日内返还非法收取李某某先生的中介费7000元,否则,本律师将根据李某某先生的授权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1、向相关的工商、税收、房管等部门投诉阁下及“家和物业代理行”的非法经营活动。
2、报案公安机关追究阁下非法经营罪。
3、向有关法院起诉,追究阁下的赔偿责任。
4、有关权威媒体全面曝光阁下及家和物业代理行的非法行为。
特此函告!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方式:广州市东风东路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电话:83858533,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本函共三页,正本一式三份,一份寄送本函收件人,一份抄送李某某先生,一份本所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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