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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李X东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书
2007-11-27 12:26:50 来源:卢愿光律师
关于被告人李X东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书
(2006)环球律刑意字第39号
致阳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经办检察官:
我们受李X东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李X东涉嫌绑架案中担任李X东的辩护人,依法给李X东提供辩护。
一、李X东应朋友邀请到燕岭大厦咖啡厅喝茶,并没有参与“密谋”绑架。
据我们的了解:李X东接到欧X的电话,欧X邀请他过来燕岭大厦喝茶,并没有说做什么事,当他来到咖啡厅时,欧X与其他几个人已经在那里,他们用家乡说话,他听不懂,欧X见他过来了,说介绍那个黑个子给他认识。然后,胡XX、欧X、蔡XX等人走到咖啡厅门外谈话,谈什么他也不知道,他坐了一会,就买单走了。所以,李X东没有参与“密谋”绑架。《起诉意见书》指控李X东参与“密谋”绑架,并是团伙中主犯,显属错误。
二、李X东没有实施“绑架”行为。
本案中胡XX、欧X、蔡XX、范XX、杨X威等人是密谋、组织、实施绑架行为的具体人员,梁X、梁XX是窝藏人质的人员,他们的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应予惩处。据了解:李X东没有指挥胡XX、欧X、蔡XX、范XX、杨X威前往阳江,对他们在阳江实施绑架行为并不知情,李X东是在胡XX、欧X等人被刑事拘留后,听别人说才知道有关情况。《起诉意见书》指控李X东指挥他们从广州出发前往阳江实施“绑架”行为,显属错误。
三、李X东没有参与“索赎”行为。
李X东不清楚胡XX等人在阳江绑架人,只是胡XX叫他开车送胡XX等人去东莞,胡XX也没说去东莞干什么。李X东基于朋友之情,所以就开车送他们去东莞,胡XX在途中下车打电话,但说什么,李X东根本不清楚。《起诉意见书》指控李X东与胡XX等人共同参与索赎,显属错误。
四、李X东知道胡XX、欧X等人被刑事拘留后,并没有逃跑,如果李X东参与了绑架行为,不逃跑也符合常理。
五、公安机关李X东其采取强制措施时,由于李X东辩解而与有关办案人员发生过冲突,李X东也反映有关公安办案人员对其实行刑讯逼供,以刑讯逼供的方式收集的证据,没有证据效力,请求贵院办案人员核实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敬请贵院考虑李X东没有参与“密谋”、“绑架”、“索赎”等行为,依法对李X东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释放李X东。李X东可以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6年1月12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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