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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申请书
2007-11-27 12:29:36 来源:卢愿光律师
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 女 35周岁 经理 手机:1360272xxxx
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思鲁 卢愿光
电话:88335027 手机:13802736027、 13724825670
案由: 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在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诉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誉及“广州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如下简称xx地产)商业秘密侵权案中,考虑到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殊情况,现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等规定,就起诉后极可能被转移或灭失和由于客观原因原告方无法提取的证据,郑重申请贵院依法、尽快对本案下列证据作调查及证据保全。
具体证据调查及证据保全项目、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查封xx地产全部房地产中介信息及经营情况资料(包括地产中介信息手写本,地产中介信息电脑软盘及电脑硬盘,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放盘纸,睇楼纸,收盘凭证,放盘业主锁匙,借匙条,施x玲、陈x云、吴x容、潘x荣誉的名片,中介费收取凭证,工资单,员工入职资料,规章制度,宣传单张等)。尽管单凭目前原告方掌握的证据已充分证明被告商业秘密侵权事实的存在(仅凭被告全盘掌握原告商业秘密而在相邻新设同类店铺从事物业经纪、合同版式相同、业主证词等证据已无可辩驳地证明被告侵权),但对侵权的深广度以及侵权的全部违法收益因欠缺上述证据还无法全面核实。上述证据由于掌握在被告手中,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根本无法调取,诉讼提起后,被告极有可能会立即转移或销毁上述证据,特依法提出申请调取或保全。
二、向电信部门调取xx地产业务通话记录(办公电话:81973xxx、81973xxx,传真:81973xxx,被告吴x容手机:13922455xxx、13725119xxx;被告陈x云小灵通:33009xxx;被告施x玲手机:13798048xxx;被告潘x荣誉手机:13005198xxx)10月、11月份通话记录。通话记录客观反映xx地产掌握房地产中介业主电话、手机这一核心信息的深广度,可以将之与原告早已掌握的客户电话、手机对照,全面核实商业秘密侵权的深广度。通话记录由于客观原因,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亦根本无法调取,一并申请贵院调取。
三、向富力xx花园x—1709房业主黄x华(联系方式:广州市xx路44号二楼,电话:81842xxx)调取证言。黄x华已明确表示(在证人邝x容面前;邝x容的证言已出具给贵院)其任何时候都没有在xx地产放盘,仅在原告处放盘,但xx地产却掌握其房屋的资料、甚至他的锁匙和电话,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查。并表示因怕被告报复,不愿接受律师调查。因此一并申请。
四、向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誉及xx地产投资人黄x强及其他员工如许x芳调取其证词(黄x强是挂名老板)。在申请人代理律师与被告及xx地产其他员工交涉中,发觉他们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如贵院快速调取证词(在被告委托律师介入以前),被告极有可能主动将商业秘密侵权一事全盘托出。这样,更便于贵院全面、准确认定侵权的深广度及侵权所得,创造又一有具有示范作用的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1、民事起诉状一式七份;
2、相关证据及其说明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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