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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2008-05-05 17:11:55 来源: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电话:020-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蓝X周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X周系“陆X诚与何X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X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X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X周能证明上诉人陆X诚与何X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建蓝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X华支付13万元给陆建诚,何X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玉华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建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
作为上诉人陆X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X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2007年11月6日
附:
1、证人:蓝X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古律村43号,现住广州市荔湾区,联系电话:8818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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