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网

lyg.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律师文书 > 正文

梁X文诉叶X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补充代理词

2008-05-05 15:54:34 来源:


梁X文诉叶X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补充代理词

梁世文诉叶贵平、张绍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审补充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梁X文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梁X文诉叶X平、张X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担任原告梁X文的代理人。首先多谢审判长的公正地主持庭审,现根据本案的情况,补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参考:

    一、关于证据《工程结算单》的补充意见:

    1、《工程结算单》的证据来源:

    该《工程结算单》来源是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6月6日进行结算时,由于原件只有一份,被告为了处于有利的地位,只复印了一份给原告,原告基于文化低及考虑到双方此前友好合作关系,也没有多虑,就收了下来,根本没有考虑到之后双方会有诉讼纠纷。所以,在该案的诉讼中,原告只能提交复印件,但原告确为被告做了《施工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这一点被告在法庭中也确认了。所以,工程完成,工程结算也顺理成章,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单》具有合理性。

    2、被告对《工程结算单》第2页(复印件)无异议,也可以佐证《工程结算单》第1页(复印件)的真实性。

    庭审中,被告对《工程结算单》第2页(复印件)无异议,且对原告所陈述的该证据来源,也没有异议,同样被告出示了《工程结算单》第2页,证明结算给付了原告的工程款。这种情况下,同为2005年6月6日结算、签署的《工程结算单》第1页在来源上、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应当得到肯定。

    3、关于《工程结算单》第1页的证据运用规则及证明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仅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单》第1页(复印件)有异议,但无法提出相反的证据予反驳,应当认定原告提交的该证据具有证明效力;且本案中,被告持有该证据原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给法庭,根据上述规定,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

    二、 被告拖欠工程款是其一贯的做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且在诉讼中作出有妨碍法院审理的行为,将已结算的《工资表》等证据重复提交法庭,以欺骗、蒙蔽法庭,其所作所为充分表明其不可信。

    三、 原告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签署、工程施工、工程款结算、追讨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社会稳定及公正司法,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上述意见,敬请法院采纳,谢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2月18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207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