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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锋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2011-05-21 21:33:24 来源:卢愿光律师
林X锋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被告人林X锋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林X锋故意伤害案”中担任林X锋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林X锋构成故意罪没有异议,但林X锋具有以下从轻处
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一、 本案属于民间矛盾纠纷引起的伤害事件,应当与一般的故意伤害
案区别对待。
二、 何X德对引起伤害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林耀锋的责任。
三、 何X德的伤情并不严重,没有产生医疗费,是其要价过高,导致
不能达成协议,并非林耀锋拒不赔偿。
四、 林X锋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五、 林X锋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
六、 林X锋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上有年届80岁的母亲,下有两个儿
子正在读高中、初中;鱼塘生产还急需其开展,建议法庭考虑其家庭状况。
一、 本案属于民间矛盾纠纷引起的伤害事件,应当与一般的故意伤害
案区别对待。
林X锋与何X德皆为附近的村民,没有任何个人恩怨,林X锋没有伤害他的主观犯罪故意,仅因为何X德有经常有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双方发生争执继发成本案,结果超出林耀锋的意料。案件本质上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事件,处理上应当考虑民间纠纷解决及今后的和平相处,若判得过重,反成为日后不和的火导线,达不到司法的目的。
二、 何X德对引起伤害存在过错,可以减轻林耀锋的责任。
有关何X德首先用刀砍林X锋,有林X锋的陈述,证人汤X山、林X全的证言证实,虽然何X德陈述与林X锋有不同,但从优势证据的角度看,确实可以证实是何X德首先持刀砍人,然后林X锋抢刀反打伤他的经过,况且何X德说其母亲在现场,事后又不同意其母亲作证,更可以证明这一点;因此,何X德对引起打斗是有严重过错的,虽最后受伤的是何炳德,但这无法免除其引发伤害的责任,由于存在过错,应减轻林耀锋处罚。
三、 何X德的伤情并不严重,没有产生医疗费,是其要价过高,导致
在派出所不能达成协议,并非林X锋拒不赔偿。
由于何X德的伤情并不严重,自行包扎即可,没有产生医疗费用,在派出所时,没有任何票据,何X德却要林X锋赔偿10000元,协议显失公平,并非林X锋拒不赔偿。
四、 林X锋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林X锋是一个老实的农民,一向遵纪守法,属于初犯,可以从轻处罚。
五、林X锋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
林X锋归案后能坦白交待自己的行为,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均表示认罪
和忏悔自己的行为,悔过重新做人,表态今后努力工作,作出对家人、社会的有益事情。所以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 林X锋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上有年届80岁的母亲,妻子也体弱
多病痛,下有两个儿子分别正在读高中、初中;鱼塘生产还急需开展,建议法庭考虑其家庭状况。
林X锋供养的家庭成员有年届80岁的母亲,二个儿子正在读书,学费均成问题,妻子也体弱多病痛。林X锋被关押后,过去一年鱼塘生产全部荒废了,现春季也来临了,鱼塘急需要林X锋回来开展生产,建议法庭考虑其家庭状况。
最后请求法庭考虑上述从轻情节,对林X锋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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