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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强诉农行普宁市支行存款侵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2008-04-25 17:26:50 来源:
谭X强诉农行普宁市支行存款侵权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案号:(2008)普法民二初字第16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谭X强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谭X强诉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储蓄存款侵权赔偿纠纷案”中,担任原告谭X强的代理人,出庭法庭参与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审理参考:
一、原告以侵权赔偿纠纷起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虽然原告曾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号:(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案)为由起诉过中国农业银行花都支行,在该案诉讼中追加被告参加该案诉讼,但原告追加被告参加该案诉讼,目的是为了查清案情,未要求被告在该案承担赔偿责任,仅要求中国农业银行花都支行承担赔偿责任,亦即原告没有对被告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况且,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而是侵权关系,基于案由不同,原告也无法在“(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案”对被告提出赔偿请求,即使提出花都区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审理,因为花都区人民法院立案确定(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案的案由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在追加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为该案的被告后,案由也没有发生变化,花都区人民法院仍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审理该案,并以该案由进行判决。况且,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也没有表明该案除“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由外,还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侵权纠纷合并在(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案,进行审理。 (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书也仅查明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有关行为的责任,没有进行实体判决。
“(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案”第7页第2段“……,但由于原告在诉讼中并未要求被告普宁农行承担本案存款损失的赔付责任,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的真实意思:原告在(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由于未要求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花都区人民法院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所以在本案不审理,不判决,留待原告另行主张,并非被告在本案的答辩意见所言“未要求”即是“放弃”的意思,被告的理解不正确。
“未要求”不等同“放弃”,两个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产生的后果也不同,“未要求”还能另案主张,本案中被告在法庭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此前“放弃追究”的权利,即有权另案主张。
况且在(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中花都区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侵权纠纷,仅审理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花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不可能放弃。对于原告来说,如此重大的利益,关系小工厂能否继续经营、几十工人工资、吃饭等问题的款项,原告不可能会放弃。由于“未要求”并不是“放弃”的含义。这种情况下,原告还有权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被告也在(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案答辩意见陈述其自己不是被告,而是该案的第三人身份,更说明中国农业银行普宁市支行在该案的身份及责任,实际上,被告在该案的地位也仅是第三人。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中国农业银行花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成立有效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该案,并确认原告存款损失的原因、农行花都支行应否承担该案存款损失的赔偿责任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并围绕此进行审理和判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查清原告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不当地受理案外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增加网上银行注册帐户业务造成,也没有判决被告在该案承担赔偿,更说明原告没有对被告提出赔偿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在(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案曾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也将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一并审理了,并判决被告不用承担赔偿,现在原告再次起诉被告要求赔偿,这种情况原告另案起诉的依据不足,但实际的情况刚好相反,原告未要求还可以另案主张。
另外,从(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查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方面来看,被告对原告存款损失存在严重的过错,是被告没有尽谨慎审查义务,不当地受理了案外人网上银行业务、将原告的帐号增加到案外人的网上银行注册帐号中,明显增加了原告存款的风险,使原告存款的安全性受到严重的侵害,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存款的财产权利,现原告以侵权纠纷起诉被告,具有事实依据。
在此重点说明一下:如果不是被告不当地将原告的帐号增加为案外人的网上银行帐号,案外人即使知悉原告的帐号密码(包括直接知悉、破解银行系统知悉的情况),也无法进行网上银行转帐,原告的帐号的款项根本不会损失。况且目前被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的合作伙伴知悉密码,与存款损失具有必然的联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在本案起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况且,另案起诉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原告以侵权纠纷在本案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是适当的。我们完全相信合议庭已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
(原告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被告中个别工作人员与案外人内外勾结,置规章制度不顾,违规操作,在案外人仅提供了一张原告的银行卡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的情况下,就将原告的帐号增加为案外人的网上银行注册帐户,为案外人实施犯罪提供条件,应追究案外人及被告有关人员的共同犯罪责任。)
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对存款损失承担70%责任,赔偿714000元,是原告充分考虑了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自己经济困难情况下,有关诉讼费用支出等方面问题确定,完全合情合理,法院应体量原告的损失,予以合理支持。
从本案的庭审的情况及(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查清的事实看,被告为案外人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增加注册帐号业务的过程中,没有遵守《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操作规程(暂行)》农银发[2002]52号第四条“个人客户注册登记”的规定:该规定明确 “个人客户注册流程”中“审核、生效”前,银行必须“审核录入的信息,核对帐户原始凭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关键要素”,这要求被告在为案外人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必须审慎地查验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但被告没有尽慎重审查义务或直接为案外人提供方便之门;“个人注册客户信息变更”时:“如要增加注册帐户,还应持注册帐户的原始凭证到注册行办理”,这要求被告为“申请人”办理增加注册帐户时,被告必须查验有关“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当地银行帐户原件、增加帐户原件,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增加帐户复印件存档;但被告在“申请人”没有提供原告在农行花都支行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仅提供一张原告银行卡复印件的情况下,即将原告的银行卡号增加为案外人的网上银行注册帐号,使案外人能过网上银行将原告在农行花都支行卡内的款项转走,所以,被告在受理案外人网上银行业务、增加注册帐号两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有关被告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2006)花法民二初字第640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作出认定,并直接指明原告的存款本息损失应当向农行普宁市支行主张,该判决书已发生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5条第1款第4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贵院参考该判决书认定的内容,作为判决本案的依据。
在本案中,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是赔偿损失——即赔偿原告的存款本金、利息的损失。
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还是按存款利率计付,是可以探讨的,原告提出按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还没有考虑存款损失后的间接损失,仅从存款损失后需贷款经营及公平合理的角度提出,请法院依法判决。
由于原告经营的是小工厂,所收货款及周转资金均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损失,这两年来的经营极为困难,现在还拖欠很多原料商的材料款及工人工资,基于此请求法院能体量原告的困难,尽快作出能经得起社会考验的公正判决,谢谢!
本案作为银行存在重大过错而造成储户严重损失的案件,在社会已引起轰动,银行的安全性深受社会的质疑,有关媒体对本案的进展给予高度关注和报道,贵院的判决书,媒体可能届时将公告于众,让社会评论。公正判决,将树立贵院执法公正的形象。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3月31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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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0-83858533 手机: 13724825670、13502403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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