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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航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2008-04-25 17:22:35 来源:
何X航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案一审辩护词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接受何X航的母亲刘X清女士委托,指派卢愿光、张奇珍(实习)律师担任贵院正在审理的何X航涉嫌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案被告人何X航的一审辩护人。
我们在开庭之前在贵院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并复印了有关材料进行研究,依法会见了何X航,向他询问了有关案情,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已很清楚。
我们对公诉人、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表示感谢!我们代表何X航及其家属向本案被伤害、被抢劫、被盗窃的受害人表示道歉及问候!
首先,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何X航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均无异议,何X航也当庭认罪服法。我们认为:何X航为未成年人,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具有从轻情节,我们请求法院在量刑时,对何X航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何X航在犯罪时,刚满16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对何X航涉案的全部行为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何X航在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属于从犯,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因受害人与庞X健发生冲突而起,伤害的犯意由庞X健提出,何X航仅被动参与,在案发现场,何X航未携带凶器,没有使用过刀具砍人,仅在王X朝他跑过来时踢了他一脚,根据《伤情鉴定结论》显示:王X受伤是被刀砍所致,而非何X航脚踢所致,王X的伤害与何X航的行为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方面从王X的陈述、何X航、庞X伟、黎X纬的口供中均得到佐证。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三、何X航在涉嫌抢劫一案中,并非犯意的提出者,仅参与了部分行为,抢劫过程中使用的暴力极轻,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
庭审的情况表明,抢劫的犯意是由庞X伟提出的,把有关受害人带出校园是麦X樑。何X航在抢劫的过程中使用的暴力程度极轻,被害人仅受皮外伤,抢劫后还留下零钱让受害人乘车回家,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从轻处罚。这一事实在何X航、庞X伟、黎X纬的口供及范X伟的陈述得以印证。
由于各被告人对抢劫的手机数量说法不一,公诉机关指控抢劫了三台手机,证据不充分,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前三被告抢劫了两台手机,所以,公诉机关出具的《赃物价格鉴定结论》的评估结果不准,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四、何X航在参与盗窃一案中,盗窃的数额较小,我们请求法庭对其免除刑事处罚;并核查何X航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自首从轻情节。
五、何X航本质不坏,案发后真诚悔改,发奋改过自新,从新做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给予其机会。
何X航一向表现较好,读初一、初二时还获得学校奖状,仅是案发前一段时间,在交友方面不慎,以及父母在家庭管教上存在疏忽,才误入歧途。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写下《悔过书》,深深忏悔。可以看出,何X航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现在已悔改,在家庭已落实教育措施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综上所述,何X航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归案后真诚悔罪,具有法定从轻及酌情从轻的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给何X航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谢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张奇珍
二00八年一月三十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0050
电话: 83858533 手机: 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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