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何X华诉陆X诚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2008-04-25 17:09:44 来源:
何X华诉陆X诚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陆X诚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就本案争议的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总的代理意见: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0万元,是原告事实享有建蓝洗涤厂50%股份的转让款,原告要求退还没有依据。
原告与被告当初的口头约定以及原告在《民事起诉状》陈述,充分反映当初该洗涤厂作价为26万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3万元转让款,拥有该厂50%经营份额,以后共同经营,共负盈亏。虽然建蓝洗涤厂为个体工商户,在工商文件上未反映出原告拥有的50%份额,但事实上被告一直承认原告在洗涤厂中的50%份额。原告在法庭上亦确认,要求对洗涤厂的机械设备等拥有50%的份额,自然就承认支付的10万元款项为出让款。原告因客观的原因仅支付了10万元,但该款仍属转让款的属性。现原告要求退还,没有依据。
二、原告支付13万元承接洗涤厂50%的股份是完全自愿,经与被告协议受让,现为了企图脱身退出,又不愿承担亏损,这是极不负责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对洗涤厂115,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5月29日原告到洗涤厂上班,同年6月3日、6月6日分别向被告支付5万元受让款,也一直连续在厂上班至2006年12月底,参与洗涤厂的实际经营,可见原告是自愿受让洗涤厂50%股份的,不存在被告欺诈等情况,原告在法庭上所言“欺诈”根本不成立。
原告并没有提出要求签订协议,并可以随时查看帐册,了解厂的财务、经营状况,原告在法庭所言,根本不存在。
由于原告心散,业务及管理方面消极对待,完全依靠被告一人开展,所以洗涤厂的业务一直上不去,并产生较大的亏损,原告为了企图脱身退出,又不愿承担亏损责任,这是极不负责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应对经营期间的115,0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三、原告除应当连带承担115,000元全部债务外,由于原告退伙有过错,还应当赔偿被告有关损失。
原告要求退出,并起诉保全被告的帐户,造成洗涤厂无法正常运转,且原告的退出没有正当的理由,退出对被告后续经营确有很大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但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误情况,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退伙有过错,还应当赔偿被告有关损失。
四、原告起诉要求按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本案中原告支付的10万元为受让50%股份的转让款,不可能存在返还的情况,现在洗涤厂负有115,000元债务,原告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本上不存在返还款项的情况,就根本不存在利息问题。
五 、被告希望与原告协商把洗涤厂全部转让给其他人,所得款中偿还债务,剩余的按比例分配,或许这样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7年10月17日
联系方式 :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手机:13724825670、 13502403197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