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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2011-02-18 15:07:45 来源:卢愿光律师


民 事 答 辩 状

                         民 事 答 辩 状                      
                                      
    案号:(2011)海法民一初字第409号

     答辩人:何X凤,女,汉族,1945年X月30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XX新街8号X房之一。
     答辩人:何X嘉,女,汉族,1988年X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被答辩人:何X东,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X街6号203房。
     总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认答辩人何X凤占有海珠区革新路124之X号802房2/3产权份额,何XX嘉、何X东各占有上述房屋1/6产权份额,被答辩人起诉要求占有上述房产50%份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 何X嘉并非本案的第三人,属于何国垣的继女,应列为本案的被告,有权继承海珠区革新路124之X号802房1/6份额。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于2011年1月14日达成《协议书》,依法按约定份额继承何X垣的现金遗产及房产,处理上应当按照有关《协议书》全面执行,被答辩人起诉要求占房屋50%份额没有依据。
     1、《协议书》属于遗产分配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书》是三个继承人在合法、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从签订之时已发生法律效力,是三人对被继承人何X垣遗产处理的书面分配方案,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协议书》亦注明签字后任何人不得有异议。签订的现场有何X康、伍X敏作为旁证人见证签字,所以《协议书》的内容完全符合当时三个继承人的意愿,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特别被答辩人何建东在《协议书》亲自手写“我何X东认同以上协议书内容,并按其执行。”的文字,更可以印证三人属于自愿签订协议,何建东也已完全明白《协议书》的有关内容,并承诺执行。另外,伍X敏作为何X东的妻子,亦在签字的现场,并作为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亦可见何建东现场有贤内助在场把关,认同协议内容。
       2、《协议书》确认何丽嘉占有房屋1/6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何X凤于1990年10月份与何X垣相识,都喜欢对方,认同对方子女,和睦相处,相识至结婚前以未婚夫妇关系往来,1993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何X垣、何X凤、何X嘉均共同居住,相处极好,共同抚养何X嘉,供书教学,将其抚养成人。何X嘉与何X垣,已形成法律上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因而《协议书》由三个继承人确认何X嘉占有房屋1/6份额,符合法律的规定。
       3、《协议书》确认何X凤占有房屋2/3份额既符合现实的状况,又符合法律规定。
       1998年全面开展房改,按政策双方均是国家职工的,只要一方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分房,而一定要把配偶的工龄计算进去进行房改,所以1998年船厂出调查表要求何X凤单位及教育局出证明何X凤未享受福利分房,并把其26年工龄合计入去房改,于是1998年12月24日按成本价补交房款6544.79元及手续费40元;2000年12月14日交公摊手续费200元,2001年1月11日交买公摊面积房款1375.53元;1999年1月5日房产证加盖了“按成本价补讫差价、房改房价付清”的印章,这些款项均由何X凤出资缴交,房屋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上何X凤与何X垣同甘共苦、相依为命,共同生活,共同照顾,特别何X垣多次生病治疗,均由何X凤护理,承担有关费用。
       被答辩人何X东从1990年底开始带着女朋友入住124之X号802房,一直至1998年12月份何X垣、何X凤出钱63000元给他出去供楼为止,中间经过结婚、生女阶段,期间的水电费、空调费、电话费、管理费、垃圾费等费用都是从何国垣工资中扣除,被答辩人没有承担过任何费用,更谈不上供养被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协议书》确认何兰凤占有房屋2/3份额很适合。
      二、 何X嘉并非本案的第三人,属于何X垣的继女,应列为本案的被告,有权继承海珠区XX路124之X号802房1/6份额。
       何X嘉(曾用名邓X嘉)是1988年5月30日,何X凤与前夫邓X才(1990年7月已故)收养的弃婴, 当年何X凤年纪42岁,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有高要县民政局证明婴儿来历,有荔湾区街道计生办未育证明,有市一人民医院不育证明,有单位华林新小学(现文昌小学)及教育局同意收养的证明,并在广州市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书,向荔湾区公安分局申请入户,所有证件、证明原件均交到华林街派出所入户存档。此后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享受有关待遇。1993年7月为何X凤与何X垣结婚,才退出独生子女的享受,因为何X垣有二个儿子,之后共同商议将“邓X嘉”更名为“何X嘉”,何X垣对何X嘉很好,很关爱她,早已认同为自己的女儿(有船厂证明及照片为证)。从1991年开始,何X垣每星期都负责接送女儿去梅园西幼儿园全托,负责交托费,供书教学,抚养何X嘉到去世时为止,这是学校所有老师及住处街坊均知道的事实,何X垣与何X嘉形成继女与继父的关系,有权继承何X垣有关遗产。
         最后,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答辩人:何X凤、何X嘉
                                       代理人:卢愿光律师代书
                                    20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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