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劳动仲裁申请书
2010-12-12 15:25:21 来源: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向x平,男,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蓬安县xx乡宝定村二组十一号。 身份证号51292619720xxx476。现暂住广州市天河区小新塘。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华x不锈钢管厂,住所:广州市天区新塘xx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x强,系该公司经理。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201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7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5000天25%补偿金375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就业补助金100000元;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助金20000元;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费2800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治疗期间交通费1000元;
8、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2月至4月工资7500元及25%济补偿金1875元。
以上合计25692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7月份由被申请人招聘到工厂,任职木工班工人,工作地址在天河区新塘xx路8号,工资按件计酬,当时工厂管理很不规范,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保。申请人入职后競競业业工作,月工资平均约为2500元。
不幸的是,于2009年7月23日16时30分左右,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安排在车间工作,操作车间机器时右手被机器伤,后三次入院住疗。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11日认定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止。
但工伤后被申请人仅发放过5000元生活费,其它待遇及工伤赔偿费用均没有发放,且现在申请人也不能回工厂上班,家中有老有小,生活境况凄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尽快依法裁决。
此致
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向x平
代理人:卢愿光律师
2010年4月2日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