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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答 辩 状

2010-12-09 19:10:03 来源:卢愿光


     民 事 答 辩 状

                民 事 答 辩 状

                                
                   案号:(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1914号

        答辩人(被告):潘X容,女,汉族,1969年3月6日出生,现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西村西湾东路X号X栋4XX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手机:13502403197
    

         被答辩人(原告):潘X玲,女,汉族,1960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紫X大街43号。
         潘X雄,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
         潘X辉,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潘X敏,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总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确认答辩人为被继承人汤X仙、潘X恩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法定继承父母的遗产。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继承人潘X恩、汤X仙是父母与女儿关系,有权依法继承财产。
        1、答辩人是寄养在姑妈潘X处,并非被收养。
        答辩人于1969年3月6日出生,年幼时家中成员有父母、家姐、兄长、妹共七人,由于家庭生活一般,所以,父母在答辩人2岁多时,将答辩人寄养于东山区姑妈潘X处,当时父母为了使答辩人能在姑妈户口所在地段找到学位读书,于1973年2月份也将答辩人户口从紫兰大街43号迁到姑妈东山区建设中马路4号大院3号223房入户,因为入户口派出所需要有事由才能办理,因而将答辩人的身份写成与户主潘苏的关系为“母女”,但答辩人的父母也经常从荔湾区过来东山姑妈处看望答辩人,逢年过节也来接答辩人回家一起过,答辩人与父母一直以“老豆”、“亚妈”相称,与潘苏一直以姑妈相称。答辩人自懂事后,从来没有听父母讲过答辩人被送养或被收养的事情,也没有见过任何《收养协议》,也没有办理过任何收养公证手续。
         2、答辩人从13岁(1982年)已回到紫兰大街与父母居住、生活,直至25岁(1995年)出嫁。
        由于答辩人无人辅导,学习成绩很差,在答辩人13岁(1982年)小学毕业后,姑妈潘X叫答辩人回去荔湾区紫兰大街43号与父母一齐居住、生活,孝顺父母,回来后答辩人就在父亲所开的烧腊档口做杂工,当时父亲以答辩人为女儿使用,也没有给付答辩人任何工资,直至1990年烧腊档停业时为止。1990年—1993年初答辩人也一直在紫兰大街家里待业,与父母共同生活。1993年2月,答辩人在广州金融大厦找到工作,父亲叫答辩人搬到荔湾区广雅后街5号1X房与妹居住,一直到1995年答辩人从该地址出嫁去西村西湾东路1X号2栋40X房。
         3、答辩人对父母尽了子女的义务。
        答辩人结婚后由于与父母家很近,答辩人上班就将自行车停在父母处,下班取车也入父母家看望父母才回自己家,过年过节、父母生日答辩人有买礼物送给父母,请父母及家庭成员庆祝吃饭。2003年之后至母亲去世,其先后在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海珠区红十字会医院、荔湾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答辩人每天下班都到达医院服侍母亲到深夜才回家。母亲去世时,父亲及答辩人、被答辩人都在场守候,答辩人单位多个同事均给答辩人母亲白金。母亲离世,对父亲影响很大,答辩人更加孝顺父亲,时常给父亲零用钱,让他买些东西保重身体。父亲从2009年之后,多次入院住病,答辩人时常服侍左右,直至父亲于2010年3月3日去世,去世前,医院通知答辩人、被答辩人全部子女到医院签名确认,才终止治疗,认可答辩人作为子女的身份。且父母的丧事,答辩人均与家人一起参与处理。
        注:答辩人的父亲生前由于个体经营多年,有一定的积蓄,母亲生前有退休,所以,在生活来源上没有要求子女每月分摊伙食费用。被答辩人潘X雄、潘X辉、潘X敏没有正式稳定工作,大多为失业或短期工作,也没成立家庭,父母在世时,相当程度依靠父母供养,对父母赡养的程度极少。
        4、被答辩人在公证处继承公证时,荔湾区公证处也认可答辩人作为父母继承人的身份。
       被答辩人没有告知答辩人就去了荔湾区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公证处审查有关材料后,发现被答辩人没有报答辩人的名字,认为这样有违法律规定,所以没有给予办理公证,并非答辩人异议导致公证不成,有关过错在于被答辩人,引发本案诉讼的原因也在于被答辩人,诉讼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二、父母除本案诉讼的继承遗产外,还有60万—70万元的现金遗产,于2010年3月-4月期间,由潘X辉从集资公司取出,存入潘X敏的帐号上,应当交出来一起法定继承。
         三、现在答辩人对于姑妈潘X,亦不忘其抚育的恩情,有空闲的时候,也过去看望她,帮她做些家务,尽自己爱心。

         最后,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潘X容
                     代理律师:卢愿光
                               201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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