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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2010-12-09 18:45:11 来源:卢愿光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梁X杰,男,汉族,1981年X月X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XX迎龙X巷2号。因本案于2009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二审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502403197

       上诉人梁X杰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宣判的(2010)云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0)云刑初字第87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诈骗罪属于定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抢种是集体现象,并非个人行为。由于土地被征用,农民从此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都希望征地单位能多给予一点补偿,以弥补失地后的生活来源,这是一种正常的心态,是普遍现象。何况在2009年9月初,白云区石井镇街道办张贴的《关于白云湖红星村收地的通知》,只是说即将开展白云湖工程建设征地工作,抢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但并没有说明凡是违反的均以犯罪论处。可以说,大多数村民乃至整个生产社的人都没有违法认识,也没有违法故意,对补偿标准、数额等也毫不知情,在被征用但尚未开发使用的荒芜土地上种植只是想蒙混过关,以此来多获点征地补偿。这明明是政府征地引起的农民集体抢种现象,征地部门却没有及时阻止这种行为,反而给上诉人硬扣上诈骗国家征地款的帽子,以此来达到杀鸡儆猴的效果。
        其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上诉人只是跟风抢种,并没有获得分毫的征地补偿款,谈何诈骗?征地补偿程序的第一步是由区水务局、石井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会同村的生产社代表,对私人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再由社员签名确认。很明显,清点青苗只是清点地上附着的植物数量,并非是该补偿的数量,何况征地人员在清点的时候就已经发现上诉人种植青苗数目超出了正常的种植规格,所以区水务局还未通过补偿方案。综上所述,上诉人的抢种行为充其量只是犯罪预备,征地人员在清点时就已经发现村民存在抢种现象,后来更是改变了征地补偿方案(按每亩征地补偿3000元所得的青苗补偿款,而不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上诉人也没有获得分毫的征地款,根本谈不上诈骗。白云区法院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以青苗调查表为准计算上诉人诈骗金额,于法于理不合。
        一审法院认为“农业中心依据梁焰辉在红星村地上附着物、青苗调查表签名确认的其在被征用地上种植有4116棵龙眼树,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计算出其在被征用地上的龙眼树可获取补偿款3234000元”,但相关文件到底是什么,法院没有说明。而且,按照正常的征地补偿程序:先由征地人员进行清点登记,社员签名确认,再由工作人员对签名确认表进行汇总,汇总后报送区水务局审核,通过审核后再起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协议……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对上诉人所涉金额应以最终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为依据计算。案发时,征地部门还没有通过补偿方案,补偿标准如何根本不清楚,一审法院以清点青苗调查表和所谓的相关文件认定上诉人诈骗金额是极其草率的。
        三、上诉人的抢种行为,充其量是道德范畴,不应强定为刑事犯罪。
       征地、拆迁、补偿是一项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工程,普通老百姓法律意识不高,政策观念模糊,征地部门在进行征地补偿工作应及时与群众进行沟通协调,纠正群众错误的行为。白云湖工程所引起了群众抢种现象不是个别的,征地部门当时为何不加以阻止,为何不对此进行监管?到头来却说村民在抢种,是骗取补偿,把事情闹大,以达到掩盖其工作上的过失与不作为,嫁罪百姓,如此做法不但使众多村民因抢种而血本无归,甚至被定罪判刑,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强烈要求宣告无罪,洗清冤白。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梁X杰
                                                    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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