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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10-12-09 18:31:20 来源:卢愿光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洪X东,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镇芸林村高新69号,身份证号码3505831966031XXXX。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律师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手机:13502403197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注册号:440101000029630;组织机构代码号:89144881X。电话:34800723。
负责人:吴鹏,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评估费合计壹拾贰万柒仟贰佰壹拾柒元(¥127217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1272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粤ADY725号牌小汽车产权人,于2010年4月19日通过车行办理保险的方式,将该小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商业性保险单1份(含车辆损失险170000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200000元;车上责任险(驾驶员)10000元,车上责任险(乘客)10000元×4座,…,车损险不计免条款;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车责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限2010年4月21日0时—2011年4月20日24时止)以及交强险保单1份。
2010年7月29日21时05分许,原告驾驶粤ADY725号小车在东莞市洪梅镇洪梅大道鑫鹏商场对出路段与秦文驱驾驶赣D00977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向被告报警。为确定原告损失,交警通知2010年8月8日粤ADY725号小车从交警停车场拖至4S店检查修理项目、定损,当时原告、被告、对方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评估公司均到场查看原告损坏的车辆,但被告到场查看车辆后,以自己不用赔偿,不予以定损;对方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司机醉酒,不用赔偿为由,随后离场;评估公司审查4S店出具修理项目后,于2010年9月2日对粤ADY725小车作出《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损失为122137元,评估费为5080元;原告随后向被告了解理赔情况,被告答复公司已对原告的报案作销案处理,不予赔偿,因而引发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损失不予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被告没有向原告履行如实告知免予赔偿的义务;被告在保险合同条款中存在免除自己责任、增加原告责任等格式条款,严重违反《保险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洪X东
201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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