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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10-12-09 18:09:29 来源:卢愿光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龙X清,女,汉族,198X年1月7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XX镇X旗村X屋组,身份证号码432503198XXXXX;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XX房,暂住证号:穗C17200921XX10。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手机:13502403197
被告:禹X华,男,汉族,198X年5月24日出生,户口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花X镇瓦X村深X民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8XXXXX2457;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7XX房,暂住证号:穗C17200811XX03。手机:13178XXX293,32981XXX;传真:32981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被告离婚;
2、请求法院判决婚生次子禹X凯随原告生活,长女禹X婷、长子禹X亮随被告生活,各自承担所带孩子的抚养费用;
3、请求法院判决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新塘镇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7XX房归原告使用,由原告还清银行贷款后,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4 、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共同的广州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经营权归原告所有;
5、请求法院折价分割原、被告共同的广州市黄埔区创益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存库零件一批(价值150000元);
6、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在被告名下、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开户帐号32300600100006XXXX内的款项;
7、请求法院折价分割登记在原告名下粤A521YU东南牌小车;
8、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4年7月份相识于网络,后来通过见面、恋爱,但了解不深,于2005年4月6日登记结婚,于农历2005年10月5日生育长女禹X婷,于农历2006年11月30日生育长子禹X亮,于2008年10月16日生育次子禹X凯了,2009年初作了结扎手术。
婚后原告自觉把自己婚前的私人存款拿出来用于夫妻创业,2005年6月份在黄埔区成立广州市黄埔区创X气动液压机械经营部(工商登记的负责人为被告),收取货款的帐号为被告名下、广州市城东农村信用合作社黄埔支行新港分社开户323006001000065XXX。原告负责经营部业务、采购,被告负责技术。
原、被告于2007年8月份按揭购买了永和开发区永X大道东9号金X花园7XX房,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建筑面积138平方米,买卖合同价370000元,首期支付了150000元,向民生银行借款220000元,供期15年,月供1900元,从2007年10月开始供款,至今尚欠银行贷款160000元,2008年1月份入住该房屋至今。2009年11月份购买了粤A521YU东南牌小车(购买时约用了80000元,现价值70000元),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但脾气暴躁、情绪容易失控,双方性格上的原因,时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执和打闹、打架;甚至被告因心情不好,也会打原告,被告很偏袒其母亲,致婆媳关系不好,助长了被告气焰。被告曾于2009年8月18日向原告签署了《保证书》,作了保证,但其没有悔改,还时常对原告打骂,2010年8月28日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报警才能获救,从此,被告不给原告回家。
原告由于生育的原因导致身体差,又因小事多次遭被告殴打,已无法忍受;况且被告屡次不改,使原告人身安全无法保障。原告认为,这样的婚姻生活极为痛苦,夫妻关系已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此致
增城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龙X清
2 010年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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