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民事答辩状
2010-12-09 17:56:34 来源:卢愿光
民 事 答 辩 状
案号:(2010)天法知民初字第646号
答辩人(被告):广州市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XX号2XX房。法定代表人:赖XX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粤海集团大厦12楼,手机:13502403197
被答辩人(原告):上海正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闵行区xx路1xx号第2幢2B室。法定代表人:杨x勇
总答辩意见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有关涉案的胡兵、陈好的相片并不是答辩人上传到网络,在接到法院传票后,答辩人立即删除有关照片,停止网民的转传行为。
答辩人在接到法院的传票,登录网络才发现有涉案的相片的存在,此前,根本不知情,经过登录网络后台资料查找,发现是网民刘小小上传,并非答辩人上传。答辩人当即删除有关照片,关停有关专栏功能。
二、答辩人没有侵权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构成对被答辩人著作权的侵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笿辩人是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对于网民上传的材料只有审查的义务,但有关照片并没有标示被答辩人拥有著作权,转载需要付费等声明,所以网民转传到答辩人的网络平台上,答辩人也不清楚网民转载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侵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所以,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须对网民的行为负责,且答辩人在知道有关情况后,立即删除,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害。
三、被答辩人要求赔偿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由于照片是他人上传,而非答辩人所为,且照片上没有标示被答辩人为著作权人,没有侵权的事实。
2、有关照片济浏览量极少,没有造成被答辩人任何影响。
答辩人的网站也长期处于闲置的网站,浏览量极少,从有关照片的浏览人数来看,只有几次,且有相当部分为被答辩人点击(因为被答辩人浏览、公证等行为均需要点击等,也不排除被答辩人为了追求更高的诉讼目的恶意点击)。
3、答辩人的网站为非营利性的网站,答辩人没有靠该网站营利,
胡兵、陈好照片没有给答辩人带来任何的营利。
4、被答辩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营利和其损失的数额。
四、本案的被答辩人是恶意诉讼,此前,也因照片的事宜起诉过其他网络公司,大多被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小部分胜诉的案件,也仅获得1000元左右的赔偿。
最后,请求法庭查明事实公正裁决。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州市小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卢愿光 手机:13502403197
2010年12月8日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