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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2010-04-11 14:10:14 来源:卢愿光律师
律 师 函
致都市华庭花园XX轩10A单元业主沈XX阁下:
本律师受广州市天河北路358号都市华庭花园XX轩9A单元业主林XX先生的委托,就“阁下名下都市华庭花园辉庭轩10A单元于2008年元旦期间不当装修,主人房楼板开裂渗漏,造成9A单元办公电脑及其它物品浸水毁损,事情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的事宜”,从友好及解决问题的角度致函阁下,望阁下收函后,尽快与林XX先生联系,亲自或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处理好未尽事宜。
事情经过:
据林XX先生、管理处有关人员反映及提供的有关材料证实如下
事实:
2008年1月1日,都市华庭花园XX轩10A单元装修期间,在铲除水泥地板时,由于施工不当等原因,该单元主人房楼板开裂,致使楼下9A单元的主人房天花也出现了60CM长的大裂缝。大量的水泥、沙浆从10A单元从地板往楼下9A单元滴漏,致使9A单元主人房电脑入水而损坏(开不了机,里面众多客户资料、数据找不到),当时管理处工作人员赖先生在场,并现场拍有照片为证。
2008年1月5日,林XX先生亲临10A单元交涉有关问题,一位自称是10A单元“业主”的林先生(后来证实林先生是阁下的租客)承诺:一、尽快将事故造成9A单元租客方文龙的损坏电脑拿去维修好(包括安全取出数据资料);二、尽快修复9A单元受损坏的天花、做好楼上的防水层、再检测。
2008年1月20日林先生将维修后的电脑交还9A单元租客方文龙,方文龙发现里面的资料完全不是自己的,电脑根本没有维修好。楼上的防水没有做检测、天花的裂缝也没有修复。林茂益先生再与林先生交涉,但仍无结果。
2008年1月30日,林XX通过管理处联系到阁下,才清楚阁下才是10A真正业主,随后林XX先生与阁下联系,欲与阁下会面洽谈维修事情,但阁下当时说即将过年,等过完新年再和林XX先生见面,但至今也没有联系,解决有关问题。
二、律师分析:
阁下所有的10A单元,无论阁下或租客进行装修,装修期间,未能采取合理安全的措施,谨慎施工,致使10A楼板、9A天花板开裂,渗漏的沙浆毁坏9A室内的物品,均存在明显的过错(即使阁下的租客进行装修,阁下由于未尽监督的义务,仍应承担有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阁下及阁下的租客均应承担有关责任。至目前为止,阁下及阁下的租客未对9A单元因装修损害的电脑修理好或折价赔偿,未对9A天花板修复,未对10A楼板进行防水测试,这种消极处理的行为不利于解决问题,还可能造成问题的复杂化。
阁下及阁下的租客未对10A开裂的地板进行防水处理,未试水即盖上地板,尚存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9A业主林XX先生有权要求阁下及阁下的租客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况且开裂处日后如出现漏水,产生新的问题,将给阁下添来更多麻烦。
三、致函要求:
从友好及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要求阁下及阁下的租客承担有关责任;
1、 尽快修理好事故中损害的电脑或作价赔偿;
2、 尽快对10A单元地板进行防水处理并检测,消除隐患;
3、 尽快对9A单元天花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4月14日
附:
卢律师联系方式:
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
电话: 83858533-207 手机:13724825670
林茂益联系方式:
广州市天河北路358号都市华庭花园辉庭轩9A 邮编:510620
手机:137251XXX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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