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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x公司诉广州昭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2007-11-30 10:08:07 来源:
中化x公司诉广州昭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广州市昭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昭x公司”)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中化xx公司诉广州昭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中担任被告广州昭x公司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本案经今天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已更加清楚,有关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此不作重复,现就本案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以被告违法使用承租房屋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收回房屋管业权,没有依据。
根据《物业租赁合同》第五条:“甲方将现有租赁业务的租户及租约,全部转给乙方。”、第八条“转租:乙方有权将物业分租给用户,……”;根据原告于2003年4月18日出具的《证明》,亦确认同意被告将大楼一楼、夹层、二楼租给壹号码头俱乐部使用。因此,大楼现在租户大多是原告此前的租户,被告是承接原告以前的租户及租约,并没有违法使用租赁房层的情况。原告以被告违法使用租赁房屋要求解除合同或收回管业权,没有依据。
二、原告以被告没有交纳租金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或收回管业权的意见,不成立。
由于原告没有履行供电安全义务,造成原告及租户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原告违约在先,被告对原告要求交纳租金的要求,依法享有抗辩权. 原告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被告有关损失的责任。
由于原告没有履行供电安全义务,租赁房屋的电缆、变压器、低压电柜属淘汰产品,供电局此前分别于2006年6月14日、2006年12月5日、2007年3月29日多次向原告发出检查通知、整改通知,要求原告对电力设施进行整改,以保证供电安全,消除隐患,这在被告提交的材料及贵院(2007)荔法民三初字第1251号案《民事判决书》已很清楚。有关材料亦表明:被告亦分别于2006年11月15日、2006年12月7日向原告发函,要求更换电力设备的淘汰产品,并指出由于原告的电力设备无法正常供电,已造成被告在选择租户极大不便,致使大楼壹号码头俱乐部、三楼、七楼无法出租出去,造成被告极大经济损失,由于供电不正常,很多租户亦无法正常经营,被告此前已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因此,原告对被告及租房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有权在原告没有履行用电安全义务,更换电力设备的淘汰产品之前,有权拒绝原告交租的要求。(当然被告不是拒绝交租或交不起租金,只是要求原告落实了整改方案后,即交纳租金;也可以考虑把租金交纳到贵院,根据原告落实整改的情况,由贵院代为交付给原告。)
由于原告没有履行供电安全义务,导致被告及租房无法正常使用房屋。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仅没有理由,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被告有关损失的责任。
三、由于原告没有履行供电安全义务,导致被告及租客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按《物业租赁合同》的标准全额支付租金及滞纳金的意见,不成立。
从2005年开始,原告房屋的电力设备就出现严重的问题,经常停电,荔湾供电局此前分别于2006年6月14日、2006年12月5日、2007年3月29日多次向原告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原告进行整改,以保证供电安全,消除隐患,但至今原告还未采取整改措施,时间已近一年半,严重影响被告及租户使用房屋。因此,2006年7月至今这段期间,被告只是占用了原告的房屋。从公平的角度说,被告应向原告交纳房屋占用费,但占用费远低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被告请求法庭减少租金,被告认为占用费应为合同租金标准的30%较为合理,请法庭考虑。由于原告违约在先,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有关租金的滞纳金,没有依据。
四、由于原告没有履行供电安全义务,导致被告及租户长期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近一年半,至今原告还未落实整改措施,即使今后电力设备整改,更换电力淘汰产品,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从保障被告承租人的权益,原租赁合同的租期应当至少延长5年。
五、被告一直希望双方能协商处理好有关租赁纠纷事宜,但原告一贯消极的处理方式实在令被告担心,被告希望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方案如下:被告可以将有关租金交至贵院,然后由原、被告各自派代表联系供电部门,由供电部门核定电力整改预算,从租金中支出有关租赁大厦供电设备的整改和维修的费用,剩余的由贵院一次性归还原告,有关租赁合同适应延期5年(租金可作适当调整)。
最后,请求法院从保障被告承租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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