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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投诉函
2007-11-27 15:33:09 来源:卢愿光律师
致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投诉函
投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州市XX区XX路X号XX馆XX房
手机:1300510****
投诉人的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被投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家和物业代理行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山水园XX号之一商铺
电话:3482****
被投诉人:梁某某,男 ,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州市XX区XX区X栋XXX房。
工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山水园XX号之一商铺
电话:3482****
投诉请求:
请求对全部被投诉人进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事实经过:
1、“家和物业代理行”没有登记注册、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并没有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没有任何有权机构核准“家和物业代理行”刻章。
3、梁某某在存在1、2所述情况下,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并致使本人与第一申请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
4、梁某某收取本人中介费七千元,并出具《家和物业代理行收取中介费白条》。
具体理由:
其一、“家和物业代理行”属无证非法经营、偷税漏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 “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家和物业代理行”没有在工商行政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等政府机构取得任何证照,却在长期无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取得大量收入,并没有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1条“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梁某某收取本人中介费七千元,并没有开具发票,只出具了《家和物业代理行收取中介费白条》,此行为属非法行为,涉嫌偷税。
梁某某涉嫌违法经营、偷税漏税,根据法律规定,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规定,梁某某因无证非法经营、不依法开具发票,偷税漏税,贵局依法可以对梁某某采取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应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使违法者承担责任。投诉人曾苦口婆心地规劝被投诉人不要一意孤行,但无任何效果,投诉人在忍无可忍及作好充分调查取得众多有力证据后,现依《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向贵局投诉,恳请贵局依法处理。
此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投诉人:李某某
20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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