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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投诉函
2007-11-27 15:31:57 来源:卢愿光律师
致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投诉函
投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州市XX区XX路X号XX馆XX房
手机:1300510****
投诉人的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被投诉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家和物业代理行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山水园XX号之一商铺
电话:3482****
被投诉人:梁某某,男 ,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住址:广州市XX区XX区X栋XXX房。
工作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锦绣香江花园山水园XX号之一商铺
电话:3482****
投诉请求:
1、请求查封、取缔非法设立及运营的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家和物业代理行
2、请求对全部被投诉人进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事实经过:
1、“家和物业代理行”没有登记注册、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及没有登记备案。
2、没有任何有权机构核准“家和物业代理行”刻章。
3、梁某某在存在1、2所述情况下,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并致使本人与第一申请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
4、梁某某作为第二申请人以及自以为的第一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手续的签名存在重大问题,因与本函无关,暂不作展开),于2005年3月29日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29日在本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仲裁裁决。
具体理由:
其一、梁某某无房地产经纪行为能力。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23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证据反映,梁某某曾在“合富置业”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证(没有取得房地产经纪执业证);梁某某介绍本人进行房地产买卖时并没有在“家和物业代理行”名下取得任何形式的资格证及执业证,根据法律规定,梁某某欠缺房地产经纪行为能力。
值得强调的是,即使“家和物业代理行”及梁某某均属证照齐全、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梁某某作为本案民事主体亦不适格,而应由“家和物业代理行”作为本案民事主体。
其二、“家和物业代理行”属无证非法经营。“家和物业代理行”没有在工商行政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等政府机构取得任何证照,却在长期无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其三、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下列事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年度检查的资质情况……” 等规定,梁某某对本人隐瞒了“家和物业代理行”没有登记注册、没有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没有向相关机构备案、没有通过年度检查等情况,致使本人轻信梁某某,并作出错误判断,从而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利益。
其四、根据《仲裁法》第58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等规定,本人对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错误裁决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梁某某涉嫌违法经营,根据法律规定,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第25 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31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等规定,梁某某因无证非法经营,贵局可以对梁某某采取取缔非法经营、吊销资格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应该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使违法者承担责任。投诉人曾苦口婆心地规劝被投诉人不要一意孤行,但无任何效果,投诉人在忍无可忍及作好充分调查取得众多有力证据后,现依《行政许可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贵局投诉,恳请贵局依法处理。
此致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投诉人:李某某
200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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