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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08-12-03 15:36:58 来源: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广州市新X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凤X路9号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钟X,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荷李活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裙楼1—4层,单位电话: 87673388,传真:87656229。
法定代表人:朱X祥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捌万玖仟零捌拾叁元陆角贰分(¥89083.62元);
2、请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89083.62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从2008年5月28日至7月26日向被告供应日厨食杂品,其中2008年5月28日-31日、2008年7月16日-26日这两期,被告已结算,剩余2008年6月1日—7月15日的货款合计共89083.62元,被告拖延支付,此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拖再拖,由于原告急需获得货款用于周转,无可奈何的情况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判如所请。
此 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广州市新友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钟X
2008年10月 6日
附:本《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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