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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08-12-03 15:29:44 来源: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XX联合加工厂,住所:广州市天河区XXX村龟岗。
法定代表人:曾X民,职务: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荷X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裙楼1—4层,单位电话:876733XX,传真:876562XX。
法定代表人:朱X祥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壹拾万叁仟肆佰壹拾壹元(¥103411元);
2、请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10341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的肉类配送部与被告的东俊会营业部于2008年5月23日签订《放心肉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放心肉。约定:“原告根据被告需求的品种、数量每天送到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被告仓管或有关人员验收过秤后,在送货单上签收,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的货物;每月结算二次,.....被告必须在核对货单后十五日支付货款,不得拖延时间;......。”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由仓管人员郑月明、谢润开制单、签收入仓。
但从2008年6月以来,被告经常以资金周转不顺拖延结算,原告从2008年6月1日—同年7月15日共被拖欠103411元货款,至被告今未支付。
原告的肉类配送部及被告的东俊会营业部分别属于原、被告的下属部门,均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对外以原、被告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有关民事责任应由原、被告承担。
上述有关货款,此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拖再拖,由于原告急需获得款项支付其它债务,无可奈何的情况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判如所请。
此 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广州市天河区XX联合加工厂
2008 年8月5日
附:
1、本《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2、 相关证据材料见附后证据目录清单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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