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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代理词

2008-12-03 15:26:03 来源:


一审代理词

   陈X谷诉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一审代理词

                                          案号:(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55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我们接受原告陈X谷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原告陈X谷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参考:
     一、被告确实拖欠原告的货款。
     虽然有关《直拨单》没有盖有被告的公章,但在有关单据制单人栏上签名的 “郑月明”、“谢润开”两人的身份,被告在法庭上也确认两人是其单位的员工,被告对原告举证附件2《2008年5月份餐饮部工资表仓采部》亦予以承认;我们也到了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询过这两人的社保情况,均被告处购买社保。这些材料充分证明两人是被告的仓管人员。
     由于原告送货均为这两人签收入仓,并制作《直拨单》,单据上的物品亦为被告日常经营的必需品,所以,两人签收原告的货物,是在履行单位的职务,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有关《直拨单》上部门主管栏上的签字的人员,与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内部文件》中的主管人员的签字字迹基本对应,这说明原告所交付的货物,已由被告经营使用,并由有关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在《直拨单》上签名的人员主要有:潮厨:李振星、邝志高;点心:谢荣楼、黄锦艳、黄建。证据5《被告内部文件》是比较早期的手迹,由于被告营业部人员常人变动,存在不是太齐全的情况,但这不影响法庭对事实的认定。
    二、被告在法庭提交的两张支票分别是支付原告2008年2月份、3月份的货款,原告提交《对数本》原始记录予以说明及抗辩,被告拒绝向法庭提供《支票申请表》、《财务帐册》,说明被告心中有鬼,在说假话,不能采信。况且被告一贯拖延付款的。
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是先交货后付款的,结算前收回《直拨单》,经营业部核对单、财务开出支票申请单(记录有相应的货期),由财务总监、总经理分别签字才开具支票。没有收回直拨单,不可能开具支票。被告在法庭所言,两张支票是支付4月、5月份的货款根本不能成立。因为4月、5月、6月、7月份的《直拨单》第三联原件在原告手上持有,被告何以结算付款了,付了哪部分的货款?
    比如:(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54号案中的原告罗亚桂,其手上持有《直拨单》,但由于被告拖延结算,也只能以借支的方式,预支8000元,最后抵销货款。(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5号案中的原告梁志灿也存在这种情况。
    三、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合计108711元,应判决被告全额支付。
    四、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失,所以请求法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判决被告按108711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应予支持。
     五、现在贵院正在审理的众多供货商起诉广州荷李活东公司货款纠纷系列案,涉及供货商多,社会影响大,应慎重审理。据我所了解到的有近十多宗(例如:(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4号、2725号、2726号、2754号、2755号、2909号、2910号等),这些案陆续在贵院开庭审理,这一系列案中被告广州荷李活东公司均有一个共同的诡计:收到供货商的货物后,迟延付款,以此前结算货款的支票,冒充近期付款,以试图抵销供货商现起诉的金额,损害供货的利益,达到其赖皮目的。因此,贵院在审理时,须持保护供货商的态度。
    案中有关《直拨单》广州荷李活东公司手上有三联,原告持有一联,供货商在每结算一期货款时,广州荷李活东公司先收回供货商的单据,再开具支票的。现在广州荷李活东公司出具的有关支票,由于是此前的货款,供货商均无法提供相应的支票货单。如果法院按广州荷李活东公司的说法来判决,必定错判,也损害广大供货商的利益,令广大供货商对法律、法院失去信任。
    六、贵院对(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4号案已作出判决书,这个判决符合有关案件的实情,符合交易习惯,请调阅该案卷宗,以对该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七、贵院民二庭潘锋法官主审(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909号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支票,均显示支票头后面存在《支票申请单》,经办法官要求被告三日内提交有关支票相对应的《支票申请单》,否则,按原告的主张认定事实。同时请求审判长调阅该案的有关资料,对查清本案有较大的帮助。
    八、被告惯用“耍花招”的技俩,一直以来采用能拖则拖,能赖则赖的做法,其诚信度很受质疑。法庭也有理由对被告的诉讼行为持怀疑的态度。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9月17日
                                    手机: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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