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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08-12-03 15:16:21 来源: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罗X桂,男,汉族,1980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XX市XX镇根子古坑村59号。
被告:广州市荷X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裙楼1—4层,单位电话: 876733XX,传真:876562XX。
法定代表人:朱X祥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玖万壹仟贰佰叁拾玖元壹角柒分(¥91239.17元);
2、请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91239.1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从2007年7月份向被告供应鸡、鸭、鹅等肉品,被告指派其员工郑明月、谢润开制单、签收入仓,在货物入仓后被告10日或半个月通知以现金结算一次。
合同刚履行了一段时间还算顺利,但从2008年1月以来,被告经常以资金周转不顺拖延结算,原告从2008年1月16日—同月31日被拖欠21706.81元;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7月15日被拖欠69532.36元;上述两项合计共91239.17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有关货款,此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拖再拖,由于原告急需获得款项支付其它债务,无可奈何的情况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判如所请。
此 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罗X桂
2008 年8 月2日
附:
1、本《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2、 相关证据材料见附后证据目录清单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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