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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补充代理词之二
2008-12-03 14:38:35 来源:
梁X灿诉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一审补充代理词之二
案号:(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5号
尊敬的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原告梁志灿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梁X灿诉广州市荷李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荷李活东公司”)货款纠纷案”中,担任原告梁志灿的代理人,现补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理参考:
一、现在贵院正在审理的众多供货商起诉广州荷李活东公司货款纠纷系列案,涉及供货商多,社会影响大,应慎重审理。据我所了解到的有近十多宗((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4号、2725号、2726号、2754号、2755号、2909号、2910号等),这些案陆续在贵院开庭审理,这一系列案中广州荷李活东公司均有一个共同的诡计:收到供货商的货物后,迟延付款,以此前结算货款的支票,冒充近期付款,以试图抵销供货商现起诉的金额,损害供货的利益,达到其赖皮目的。因此,贵院在审理时,须持保护供货商的态度。
案中有关《直拨单》广州荷李活东公司手上有三联,原告持有一联,供货商在每结算一期货款时,广州荷李活东公司先收回供货商的单据,再开具支票的。现在广州荷李活东公司出具的有关支票,由于是此前的货款,供货商均无法提供相应的支票货单。如果法院按广州荷李活东公司的说法来判决,必定错判,也损害广大供货商的利益,令广大供货商对法律、法院失去信任。
二、贵院对(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4号案已作出判决书,这个判决符合有关案件的实情,符合交易习惯,请调阅该案卷宗,以对(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5号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9月16日
手机:13724825670
附:
(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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