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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补充代理词
2008-12-03 14:36:02 来源:
梁X灿诉广州市荷李活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
一审补充代理词
案号:(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5号
尊敬的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原告梁X灿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梁X灿诉广州市荷李活X娱乐饮食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中,担任原告梁X灿的代理人,现补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审理参考:
一、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签领被告20989.4元支票,确是原告2008年3月11日至20日的货款,原告已提交了《收据》予以证明,并非被告所言的支付原告4月份或5月份的货款。另在被告处保存的《支票申请单》上均注明该支票相对应原告供货结算的时间段,被告仅出示支票头,没有出示《支票申请单》,试图鱼目混珠,根本无法得逞。
被告发出支票环节:首先核对原告某一时间段(一般为一旬)《直拨单》,计算出总金额,由被告收回原告持有的《直拨单》,原告开具《收据》(第二联)给被告,被告的财务填写《支票申请单》,经被告的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批准后,财务方能出支票给原告。该相应的《支票申请单》上均注明每张支票金额相对应原告供货结算的时间段,被告没有出示该申请单,仅拿出支票头企图鱼目混珠,请求法庭查证。
另外,被告于2008年6月13日才以货款转消费卡的方式结算原告2008年3月21日至31日的货款,按结算的习惯及商业的惯例,很显然, 2008年5月13日出具支票应是这时间段之前的货款。原告出示了相对应的《收据》,被告没有相反的证据,应支持原告的主张。
二、贵院民二庭潘锋法官主审(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909号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支票,均显示支票头后面存在《支票申请单》,经办法官要求被告三日内提交有关支票相对应的《支票申请单》,否则,按原告的主张认定事实。同时请求审判长调阅该案的有关资料,对查清本案有较大的帮助。毕竟对于原告来说,2万多元是一笔很大的数目,其供货给被告不仅没有赚到钱,辛苦了一年,最后因被告“耍花招”还要倒垫钱,原告根本不能接受。
三、被告惯用“耍花招”的技俩,一直以来采用能拖则拖,能赖则赖的做法,其诚信度很受质疑。法庭也有理由对被告的诉讼行为持怀疑的态度。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9月11日
手机:13724825670
附:
1、(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909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复印件
2、(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909号部分被告提交的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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