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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08-12-03 14:25:39 来源:


民 事 起 诉 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X炽,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XX镇XX圩XX北街17号。
   被告:广州市荷X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裙楼1—4层,单位电话:876733XX,传真:876562XX。
   法定代表人:朱X祥 ,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壹拾万肆仟玖佰元壹角伍分(¥104900.15元);
   2、请判决被告从起诉之日起,以¥104900.1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从2007年7月1日向被告供应牛肉、猪肉等肉品,被告在货物入仓后进行现金结算。此后,原告每天供货时,被告指派其员工郑X明、谢X开验货、开单、签收入仓,在货物入仓后待被告通知结算。
合同履行一段时间,被告要求原告借一个单位名,以便其开支票走帐,因此原告结算时借用“广州市白云区XX禽畜水产经销部”的名义,由被告开具支票给原告,原告持支票通过该经销部帐号套取现金。
但从2008年1月以来,被告经常以资金周转不顺拖延结算,直至2008年6月13日在原告催促得很紧时,才以会员消费卡抵扣货款的形式结算了2008年3月21日至3月31日的货款。原告从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5月15日,共被拖欠¥104900.15元,至今未支付。
   上述有关货款,此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但被告一拖再拖,由于原告急需获得款项支付其它债务,无可奈何的情况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尽快审理,判如所请。
    此 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X炽
                                   2008 年7月 31日


附:
 1、本《民事起诉状》副本1份;
2、 相关证据材料见附后证据目录清单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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