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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李某某 生产假药案一审辩护词
2018-11-30 15:02:31 来源:
李某某涉嫌生产假药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受理的“李某某生产假药案”中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构成生产假药罪,没有异议。但李某某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庭对李某某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一、李某某是本案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李某某是受雇佣的人员,是领取固定的工资员工,没有经营股份,
没有分红,对公司的事情没有参与决策权,没有组织经营权,完全是听从有关负责人安排或指使工作,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在犯罪中起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起诉书》已认定李某某为从犯,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我们表示认同,恳请法庭采纳。
二、李某某参与生产假药时间短,环节少,属于作用较小的从犯,犯罪的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区别量刑。
李某某2014年5月份入职后至2105年4月期间,是从事公司煮饭工作;2015年5月份之后,才参与包装药丸,至案发期间,参与包装药丸的时间只有3个月,且参与包装药丸期间的犯罪主观上是不太明知,自己以为老板获得了北京同仁堂的授权生产,归案后,公安人员告诉他是假药,才真正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请求法庭区别对待,从轻处罚。
三、李某某具有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
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深刻地汲取教训,符合《刑法》第67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已在《起诉书》认定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请求法庭采纳。
四、李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某出生农民家庭,一贯社会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没有前科,今次涉案属于初犯,案后能深刻悔改,请求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酌情从轻处罚。
五、李某某是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现年纪已大,未结婚,请求法庭量刑考虑其家庭状况,从轻处罚。
李某某8岁时,得了小儿麻痹症,小腿骨头发育不正常,肌肉萎缩,已是重度残疾人,无法从事农活,一直以来找不到适合的工作,生活很困难,属于社会低保人员,现年纪已38岁,未结婚,2015年5月份在家乡认识一位女青年,拟于过年前结婚,但又涉及本案犯罪被抓,境况十分凄惨,请求法庭量刑考虑其家庭状况,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李某某是从犯,在犯罪过程中,处辅助地位、起次要作用,其参与犯罪环节少,时间短,具有认罪、悔罪,初犯,对其适用缓刑,具有可行性,对其居住的社区安全不会有影响,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6年2月1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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