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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范某某离婚案一审代理词
2018-08-29 16:12:45 来源:
“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案”一审代理词
案号:(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775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被告范某某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王某某与范某某离婚案”中,担任被告范某某的一审代理人,出庭法庭参与诉讼,依法履行职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审理参考:
一、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完整和幸福,以及小孩健康成长,调解和好,更有利社会稳定、和谐。
原、被告认识一年多之后才登记结婚,相互了解,感情深厚,婚前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原告《民事起诉状》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没有依据。
原、被告生活上有些意见分歧,偶尔吵架也属于家庭生活正常之事。但原告做得不厚道的是,常把工作不如意事带回家庭,把火气发泄到被告身上,甚至有时发生争吵,原告曾殴打被告,导致被告受伤。但被告均能以家庭为重,忍受悲痛,原谅原告行为,不报警追究。
现在婚生子王*,现年6岁,很需要父母对其关爱。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得不到完整家庭的温暖,将对孩子的身心将会造成极大打击,影响其今后的健康成长,也任何东西无法弥补的。
另外,法庭上原告也称其在光明新区没有固定住所,寄居于弟弟住处;原告也说自己没有时间带孩子,主能依靠其妹王某芳帮助带,均是一种没有保障、寄人篱下的流动生活方式,很不利于王*成长,更不利于对其教育;因而被告在生活上、时间上,均不能保障王*的成长。离婚对原、被告、孩子均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况且,原、被告之间还是能在一起生活的,原告从2011年3月才搬出家,到光明新区居住,制造不和的假象,其实原告必中有鬼,之前均与被告一起生活,且搬出后也时常有回家,法庭上原告也是承认的。
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完整和幸福,以及小孩健康成长,调解和好,更有利社会稳定和谐。
被告作为一个女人,生活不图荣华富贵,山珍海味,只想过平常的生活,且对原告的行为表示谅解。法庭应当积极地调解双方和好,保持完整的家庭,且原告也只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具有调解和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如果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王*应当判决由被告抚养。
王*出生一直随被告生活,多年天伦之乐,母子感情深厚,被告对王*更了解,更易沟通。并非原告《民事起诉状》所述,母亲带孩子是人类繁衍的本能,岂容原告的无谓诋毁。
被告作为女人,年纪已届30岁,如果离婚,今后生育极为困难,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这是女方身体条件决定具有优先权。
被告在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工作,月工资有10000元,工作稳定且工资高,有充足的时间照顾和教育王*。被告的父母也有时间、也愿意帮助被告带王*,平常生活及读书接送均不成问题,有较好条件。
而原告工作不稳定,工作性质经常需要外出喝酒应酬等,根本没有时间照顾王*。法庭上原告也说自己没有时间带孩子,主能依靠其妹王某芳帮助带,是一种没有保障的寄人篱下的生活方式,不利于王*的成长。况且,姑姑相教远比母亲相教差得多。
王*的户口与被告一起,均在宝安区创业一路高发西岸花园1栋1座B单元1305房,在房屋的所属地段有优先的学位,学风也很好,也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义务教育,对王*成长有极大的帮助。而原告居无定所,无依无靠,寄居于其弟弟光明新区的房屋,如果王*随原告生活,王*在光明新区上学,不但没有好的学位,还要交高额赞助费,读师资不足的民办学校,不但学习得不到保障,还要承担高额学杂费用,对原告、被告均是一种不必要、长期的沉重负担。
宝安区创业一路高发西岸花园1栋1座B单元1305房经过原告、被告之间的竞价,被告出价高,法庭已确认如果判决离婚,房屋的产权归被告所有,这样被告及王*就有了固定的居住房屋,相比原告无住房,寄人篱下,居住条件优越得多。
三、如果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宝安区创业一路高发西岸花园1栋1座B单元1305房的产权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同意补偿原告40万元。
法庭竞价已确定房屋产权归属于被告,原告已放弃要求产权。但法庭在判决被告的补偿上,应当考虑夫妻对共有财产形成所作出的贡献,而实际的情况,原、被告购房时,首期的款项43万多元全部是被告支付的,有充分的证据充实,所以被告对房屋的贡献远比原告大,分割时应考虑这些因素。
原、被告此前已协商过,由被告补偿40万元给原告,房屋全部归被告,且双方基本上有共识和框架,且必须考虑被告支付的压力和时间。法庭在计算补偿方面应当区别对待,应当保障妇女、孩子的权益角度,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或调解。
最后,请求法院能给原告、被告多一些时间考虑,调解和好或离婚,均应有一个过渡期间,解决相关事宜,法庭可适当延迟判决。谢谢!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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