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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曾某某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2018-08-29 16:02:07 来源:
曾某某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曾某某及其妻子卢某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曾某某抢劫案”中担任曾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某构成抢劫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曾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曾某某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一、曾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他的行为与同案人抢劫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抢劫金额有证据互相证实的只有2000元,数额小,量刑上应当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三、曾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五、曾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曾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七、曾某某愿意退回获得赃款100元及全额赔偿2000元给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八、曾某某的家庭情况不好,上有年迈父母需抚养,下有二个幼女要抚养,其归案后,其妻也无法从事批发蔬菜,现处失业状态,为了其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建议适用缓刑。
(1)、曾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他的行为与同案人抢劫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某属于失足参与犯罪,他本来是从东莞上来广州探望朋友,但为人老实的他,却被朋友以外出兜风为由欺骗,参与抢劫行为之望风环节,但他主观恶性小,没有参与恐吓受害人,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无权处分赃物,其行为应区别于其他同案犯;仅被动地接受朋友分配到100元,情节较轻。
(2)、本案抢劫金额有证据互相证实的只有2000元,数额小,量刑上应当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关于抢劫到多少的财物,曾某某并不知情,仅从同案人朱吟宗、曾大海口供,受害人陈述反映出来,能互相印证的有现金2000元,而受害人陈述的一个MP3、一个掌上电脑没有充分的证据,更没有相应的鉴定结论,不能证实存在损失。关于鉴定结论不仅本案没有,而且已判决同案人朱某宗、曾某海的案件中也没有。所以,受害人陈述其他损失没有依据。
(3)、曾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
《刑法》第27条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及有有关证据表明:曾某某参与抢劫行为之望风环节,这在《起诉书》已作认定,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而恐吓受害人及直接实施抢劫行为、支配赃物的均为其他同案人,可见曾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虽然《起诉书》没有认定其为从犯,但法庭可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曾某某为从犯,作出从轻、减轻处罚。
(4)、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曾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亲自到黄埔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实罪行,接受审判,符合自首条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有关规定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关于敦促犯罪人员自首通知》有关规定,可以对曾某某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5)、曾某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某归案后,坦白案情,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态度好,并悔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可以对曾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6)、曾某某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某一贯遵纪守法,一直表现好,是老实的青年人,没有前科,案发前一直在东莞石碣镇肉菜市场从事蔬菜批发、零售,有正当的职业和收入,今次属于失足参与犯罪,也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7)、曾某某愿意退回获得赃款100元及全额赔偿2000元现金给受害人弥补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某是受误导参与抢劫,并非为贪图享乐而进行抢劫,应区别对待。曾某某所得赃款100元,并没有使用,愿意退回司法机关发还受害人;另外为了进一步减轻罪责,愿意再赔偿2000元给受害人,以减轻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8)、曾某某家庭情况不好,上有年迈父母需抚养,下有二个幼女要抚
养,其归案后,其妻也无法从事批发蔬菜,现处失业状态,为了其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建议适用缓刑。
曾某某的父母年纪已高,且体弱多病,没有退休保障,在农村生活,完
全依靠曾某某从事小生意收入供养;曾某某生育有二个女儿,一个三岁,一个尚不足一岁,其妻子在曾某某归案后,孤单一个人无法从事批发蔬菜生意,现处于失业状态,其家庭结构脆弱,收入单一,容易失衡,建议对曾某某适用缓刑,既起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又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本人及家属均最妥善,我们也深表感谢!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曾某某的家庭状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尽量对其适用缓刑。谢谢!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2年2月13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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