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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蔡某某贪污案一审辩护词
2018-08-29 15:58:18 来源:
蔡某某涉嫌贪污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蔡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蔡某某涉嫌贪污案”中担任蔡某某的辩护人。
我们已到贵院详细阅卷,已多次会见过蔡某某,询问及了解相关情况,参与庭审,现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本案参考。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蔡某某构成贪污罪,罪名定性,没有异议。但蔡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庭对蔡某某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1、蔡某某有自首;2、认罪态度好;3、积极退赃;4、初犯、没有前科;5、本案起因有一定政府行为因素,蔡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6、任职期间业绩好,患有较重疾病。
一、蔡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蔡某某减轻处罚。
其一,蔡某某在2014年7月29日从化镇纪委工作人员找其谈话时,如实地供述了纪委未掌握南方电网改造项目征地补偿款案情;从2014年8月1日至8月19日在花都区芙蓉双规期间,同样清楚交待相关问题,并如实地主动交待相关过程,书写书面《自我交待》,详细地反映自己涉案行为,深刻地吸取教训,忏悔自己行为,请求司法部门从宽处理。然后该案从纪委移送从化市检察院侦查处理。蔡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地交待了其涉案的犯罪事实,侦查部门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破案报告》,已证实蔡某某对该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其二,蔡某某在从化市看守所关押期间,极为悔罪,他主动、如实、全面地向侦查部门交待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其在协助太平镇政府征用共星村南庄社征地过程中,伙同蔡某忠等人,采取虚假手段,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犯罪事实。侦查部门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情况说明》,已证实蔡某某对该部分犯罪事实有自首的情节。
针对蔡某某上述主动、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符合自首条件,可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起诉书》已作了认定,公诉人在法庭亦予以确认,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蔡某某减轻处罚。
二、蔡某某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且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
蔡某某在接受纪委调查、从化市检察院侦查,一直以来认罪态度好,深刻悔罪,具有酌情从轻情况;蔡某某社会表现好,遵纪守法,担任共星村干部多年,为村经济发展作出多方面贡献。今次涉案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请求法院一并考虑。
三、蔡某某已退出181228元款项到从化市检察院廉政账户,在一审开庭后,家属向法院帐号再退994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蔡某某家属分别于2015年1月27日、2015年3月5日已代蔡某某退出65228元、116000元款项,共181228元到从化市检察院廉政账户。在一审开庭后,家属向法院帐号再退9940元,其家属代为退出款项视为蔡某某退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本案起因有一定政府行为性质,蔡某某犯罪主观恶性小、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对蔡某某酌情处罚。
因为太平镇政府无法完成征地任务,将任务下达各村,却没有征地经费,奖励极小,根本使村委会无法开展工作;另外,在征地的过程中,政府征地组工作人员为了财务平帐,也有主动增加征地面积、增加卫星图误差,通过增加面积,平衡帐目的过错行为,详见证人刘六英、钟永洪等人的证言。
而蔡某某上任后,镇政府下达征地任务重,且是上一届村委未完成的任务,其协助太平镇政府为南方电网征地、为镇政府征收南庄社土地之初,其一心想完成镇政府下达的任务,取得政府返还地优先权,并没有贪污国家财政款的主观犯罪故意,但镇政府没有征地经费,令工作无法开展,不得已的情况下,蔡某某等人使用变通的手法,采用村干部先集资,以高出政府征地价10000元/亩收地,再向镇政府交地,从而获得政府征地补偿款。上述征地方式已存在多年,在蔡某某上任前已使用,政府已默许,并非蔡某某首创的方法,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但行为方式、方法不妥当。
在征地的过程中,农户自愿交地,所得征地款项不但没有减少,还比从政府所得的补偿款高。而当时镇政府认为,协助征地者收地款与政府划拨补偿款存在差额的,当作征地经费处理,所以不另安排征地经费,因而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蔡某某任职村干部期间,为村民做好事、办实事,业绩好,现患有较严重疾病,请求法庭对蔡某某酌情处罚。
蔡某某从2011年以来任职村主任、书记,任职五年期间,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事事以村民利益为中心,其出色的工作对共星村的经济建设和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均有重大改观,其深受广大村民爱戴,是一位好干部,系共星村历任主任、书记中,工作最出色的干部。
蔡某某在任五年多的良好的工作成绩也到太平镇委、镇政府、广大村民的充分肯定。详见《请求司法机关对我村蔡某某书记、主任从宽处理的请求书》、《蔡某某任职村委干部期间工作业绩说明》材料,在此不再重复。
现蔡某某患有严重糖尿病、胰腺炎、高血压、眼底出血等严重疾病,详见《病历》材料,请法庭对蔡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蔡某某减轻处罚,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缓刑。
此致
从化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邓秋平
二O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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