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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王海涛律师办理朱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二审辩护词
2018-01-05 22:51:05 来源:卢愿光律师
朱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二审辩护词
(卢愿光、王海涛律师提交,手机:1350240319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朱某某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朱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中担任朱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围绕朱某某上诉理由,我们现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朱某某伙同王某军、曾某文、胡某华在广州市从事毒品交易活动,并租用白云区岗贝路169号云某翠庭某栋6某房、白云区同德街槎龙聚某西街某号301房作为存放毒品、枪支的地点”,均不属实。
云天某庭某栋6某房是郭凤霞承租,聚某西街某号301房是王某军承租,上述两房屋均不是朱某某承租,没有证据证实朱某某支付过上述两房屋的租金,里面被查扣的物品与朱某某没有任何关系,两房屋的现场具体没有勘查报告,有关被查押的物品的来源不清,在房间内的排放、使用的情况也不清楚。两房屋也没有提取到任何朱某某的指纹、脚印,或其生物信息,说明朱某某没有到过这两个房屋,其对房屋内的物品没有任何掌控权、支配权,更没有所有权;王某军口供陈述其与朱某某各有一套某栋6某房保险柜钥匙,但公诉机关不能提供朱某某拥有保险柜钥匙的物证,拟证明朱某某对保险柜内的物品有支配权。
一审判决书仅凭王某军推卸责任的一面之词,认定两房屋内的毒品、枪支属于朱某某所有,明显认定事实错误,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两房1700克冰毒也是朱某某所有,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明查。
另外,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情况说明》陈述侦查人员一直掌握施某层、施某森、朱某某、王某军、曾某文在广州贩卖毒品的情况。但不能提供朱某某曾经进入该两房屋的侦查录像,反过来可以证明朱某某对该两房屋内的毒品,没有任何关系。
二、2014年1月26日在白云区石槎路93号梦某国际水汇酒店80某房的毒品交易处于朱某某处于充当介绍角色,犯罪行为处于未遂阶段,请求二审法院对朱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证据反映,朱某某没有接触过该4985克冰毒,相关毒品包装上没有提取到朱某某指纹;现场没有交易谈价的事实,不能证实朱某某购买该毒品,而施某层是将毒品交付给王亚军,并没有交付给朱某某,证明朱某某并不是买主,符合介绍买卖的角色。
现场没有毒资的交付,也没有完成银行的转账,并不能认定毒品交易已完成,犯罪行为处于未遂阶段。
三 、本案是警方布控下的毒品交易,该4985克冰毒不可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应当对朱某某等被告人判处死刑。
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3日出具《情况说明》陈述侦查人员一直掌握施某层、施某森、朱某某、王某军、曾某文在广州贩卖毒品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对他们的行为已处于布控之中,结合本案公安人员抓获各被告人的情况,涉案人员无任何人逃脱,说明公安机关布控十分严密,在石槎路93号梦某湖国际水汇酒店80某房交易的4985克毒品不可能可以流入社会,云天某庭某栋6某房、 聚某西街某号301房的毒品也不可能流入社会,对社会公众不会产生影响和危害。
而一审判决书对施某层、朱某某判处死刑,对王某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均判刑过重,没有考虑警方布控下交易的毒品不能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刑法规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四、本案查获的毒品冰毒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审法院对朱某某判处死刑,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虽然法律规定毒品不以纯度折算,但司法实务中,高纯度的毒品与低纯度的毒品在量刑上应当予以区别,特别在适用死刑的案件之中,应当慎重。
本案朱某某参与梦某湖国际水汇酒店80某房交易的冰毒含量为68.1%,属于含量不高的冰毒;物理学含量在95%以上的冰毒才算高纯度,一审法院错误量刑,就是没有区别冰毒含量高低,导致判刑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五、本案存在特情引诱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依法对朱某某改判。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禁毒大队出具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22日17时40分,该大队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有人于22日,或23日从陆丰甲子镇到广州天河客运站附近贩卖毒品。可见,该“群众”就是公安机关的特情,对几日后未发生的事情已充分了解,并通知公安机关布控,公安机关立即对相关的毒品交易采取措施,抓获各被告人。
根据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都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并指出:“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留有余地。”
六、朱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属于初犯,结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留其一命,不必要判处死刑。
七、朱某某家中上有年迈母亲、下有两个年幼孩子(见辩护人提交材料),家庭境况十分凄惨,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留其一命,即使日后其不能为家庭作贡献,但不致于全家庭立即崩溃。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二审法院采纳,依法对朱某某予以改判,谢谢!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王海涛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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