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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贵公司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2016-03-05 22:11:22 来源:卢愿光律师
关于要求贵公司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2015)粤天穗律函字第355号
致北京XX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
和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现就贵公司在XX搜索引擎上有偿地为
第三方不法商家提供域名、开设竞价户,为其非法宣传推广、销售
假冒伪劣塑料瓶装XX牌桂X药膏药品,共同侵害两委托人合法权益
的事宜,发函给贵公司,请贵司收函后,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
删除相关网址、网页,并确保今后严格审查,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一、事情经过:
为了本次发函,两委托人依法向我们提交《营业执照》、《代码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XX商标证》、《授权书》、《XX推
广授权》、《药品注册证》、《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XX截图等
材料。
根据两委托人的陈述及有关材料反映,“XX”商标是委托人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注册商标,“XX牌桂X药膏”是该公司生产的药品(国药准字号为z45022017),该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已依法授权给委托人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其所属“XX”桂X药膏网上销售独家经销商,有权在互联网推广、销售XX桂X药膏,网络唯一授权域名www.jianke.com,及其子域名www.ghys120.com,官网热线:4008-733-723。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获得授权后,使用上述域名在贵公司搜索引擎上作出产品推广、销售,已得到广大消费者的好评和认同。
不法商家为了牟利,利用贵公司一些工作人员没有履行严格审查制度,亦申请在贵公司的搜索引擎作有偿推广、销售假冒伪劣的XX桂X药膏,利用贵公司的提供的域名、竞价推广服务,肆意销售非法生产出来的假冒、伪劣XX桂X药膏,例如贵公司推广域名“mc2015.228.zj.cn 2015-10”;“vip.220.zj.cn 2015-10”;“vip.02.661.zj.cn 2015-10”;“baike.baidu.com”所销售XX牌桂X药膏,均不是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却以冒充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XX商标桂X药膏进行销售,外包装装璜一样,假冒商标一样,不仅侵害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更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甚至耽误病患者最好的治疗时机。现陆续有一些群众向两委托人反映,从贵公司为不法商家提供的域名网站购买到XX桂X药膏服用,出现恶心、呕吐、头晕、失眠、高血压等不良症状。所以,委托律师发函给贵公司反映相关情况,使贵公司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互联网环境,维持合法经营者利益,共同打击不法商家。
二、律师分析意见:
据两委托人反映及相关药品经营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推广、销售企业,必须持有政府部门严格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的《授权书》等相关的证照和文件,缺一不可。特别《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是企业申请药品网上药品销售,唯一合法的证件。没有这个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贵公司申请药品网上推广、销售;贵公司为没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域名、竞价推广服务,均属于违法。
而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是全国唯一一家取得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授权网上推广、销售XX桂X药膏的合法经营企业,更是获得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的企业,获准在互联网上推广、销售XX牌桂X药膏。除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外,其它任何企业和个人均没有获得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授权网上推广、销售XX桂X药膏。
现贵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对不具有上述资质、资格证件的不法商家申请,随意受理,非法为其提供域名、提供有偿竞价推XX牌桂X药膏广服务,使不法商家获得非法利益。实际上,贵公司已与不法商家共同构成侵权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损失消费的合法利益,损失公众利益。
网上推广、销售药品,关系到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责任重大,药品不同于一般消费品,可以在互联网随意设网进行推广、销售,贵公司应当对药品有偿的推广服务严格把关,否则,被不法商家或个人利用,成为互联网侵权的被告。
三、两委托人委托律师发函要求:
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三内,立即删除域名“mc2015.228.zj.cn 2015-10”;“vip.220.zj.cn 2015-10”;“vip.02.661.zj.cn 2015-10”;“baike.baidu.com”所销售XX牌桂X药膏的不法网址、信息,今后严格把关,除广东XX药业有限公司外,其它任何企业和个人申请网上推广、销售广西XX药业有限公司生产XX桂X药膏的竞价开户,贵公司不得再受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两委托人,否则,我两委托人将依法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贵司的侵权责任,以维护我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发函人:广东天律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邓秋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卢律师,13560201777邓律师
电话:020-66803299,传真020-6680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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