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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2008-09-12 17:09:26 来源: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
案号:(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5号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邮编:510050,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取被告广州市荷李活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员工郑X明、谢X开的社保缴费记录。
事实和理由:
本律师担任贵院正在审理的“梁X灿诉广州市荷XX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 (案号(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2725号案)中担任原告梁志灿的代理人。
现申请贵院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取被告广州市荷李活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员工郑X明、谢X开的社保缴费记录,拟证明郑月明、谢润开是被告的员工,在有关《直拨单》签名、签收货物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本律师在该案立案后,已前往过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想调取该证据材料,工作人员也把被告单位编号:52095074及投保名单调取出来,经核对投保的人员中确有“郑月明、谢润开”的社保记录(正常参保)。但社保局的工作人员以没有社保证为由,不配合打印出上述两人的投保记录。所以本律师无法取得上述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取上述有关证据材料。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8年8月9日
附:1、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广州市荷李活东娱乐饮食有限公司员工郑X明、谢X开的社保缴费记录。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北路9号1—3楼
单位电话:37632679
2、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服务联系卡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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