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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办理“林某某涉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2015-10-25 21:11:59 来源:
“林某某涉嫌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 手机: 13502403197)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林某某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林某某涉嫌诈骗案”中担任被告人林某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某构成诈骗罪定性没有异议;但量刑方面,林某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尽快判决。
一、涉及16宗诈骗案件,赃款已大部分退回给受害人,损失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弥补,法庭可对全案被告人量刑适当从轻处罚。
结合《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内容计算,16名事主已从公安机关处获得退回赃款达34907元,大部分的损失已得弥补。法庭可对全案被告人量刑适当从轻处罚。
二、林某某在本案中地位次要、起辅助作用,参与犯罪环节少,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林某某是被招聘入门诊部的工作人员,职务是收银员,完全是按照李某某的安排进行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无提成、无奖金、无分红、无股份,属于一般打工工种,并非门诊部的管理层、决策层;并且每日收到款项均如数上缴给李某某,对款项没有支配权。对林某某属于从犯,《起诉书》已作出正确的认定,辩护人予以认同。
三、林某某犯罪主观故意模糊,主观恶性较小,属于初犯,无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某招聘林某某时,并没有告诉她有关违法事宜;她7月份入职后完全是按部就班地工作。只是过了2-3个月后,才觉得药价不太正常,问过李某某,李某某却说“这是特效药,价钱是高的,你不用管,按单收费就是了”。随后过了3个月就被刑拘了。从上述情况看,结合其岗位特征,林某某犯罪主观故意模糊,主观恶性小,并且其没有前科记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林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无获得任何犯罪利益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林某某能如实供述有关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也无获得任何犯罪利益的情节。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林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情节,法庭可以对她进行酌情从轻处罚。
五、林某某的家庭是困难户,况且小孩尚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林某某家庭生活一直很穷困,其丈夫彭某于2009年发生过交通事故,造成中型胪脑损伤,有癫痫等后遗症,生活处理能力差;小孩于2011年5月6日出生,现才2岁,年幼尚小,整个家庭状况很脆弱请,求法庭考虑林某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六、林某某不致于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对林某某适用缓刑。
根据林某某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一贯表现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情况,涉案罪名的性质,区别于不适宜适用缓刑的暴力案件,法庭对林某某适用缓刑,已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本案具有适用缓刑的可行性,建议法庭对林某某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公正审结本案,对林某某减轻处罚,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3年10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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