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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邓秋平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2015-10-24 21:58:38 来源:
民 事 答 辩 状
案号:(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96号
答辩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XX区XX镇XX第XX34号。
答辩人(被告):黄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地址:广州市XX区XX坊20号2XX2房
两答辩人代理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愿光、邓秋平。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珠江投资大厦10楼。
手机:13502403197卢律师、13560201777邓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李某某 ,女,汉,19XX年11月29日出生,地址:南京市XX区XX西路XX号X幢二单元101室。
被答辩人(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XX年10月10日出生,地址:湖南省XX县XX镇XX村X组7号。
两答辩人与两被答辩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两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审理本案时参考,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一、两答辩人不同意诉讼请求一中判令两答辩人违约的诉讼请
求,同意法庭按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2014年4月16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两被答辩人没有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不具有在佛山地区的购房资格,当时在中介公司的怂恿下,两答辩人才同意出售房屋给两被答辩人,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受到当时佛山市政府于2011年3月31日施行“关于印发《我市住房住房限购措施具体问题说明》的通知”内容影响,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两被答辩人对缔结合同首先有过错的。现两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两答辩人同意按无法合同目的予以解除。但根据有关事实,两被答辩人请求法庭判决两答辩人违约,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
况且,《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交易,但两被答辩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已于2014年11月3日起诉,更说明两被答辩人的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基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要求解除,并不是两答辩人存在违约,所以,两被答辩人起诉请求法庭判决两答辩人违约,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两答辩人不同意诉讼请求二之中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请求,
两被答辩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而签订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因是两被答辩人所致。
《房屋买卖合同》第2页右下角已标明:“买方确认,在购房前已知悉国家及房屋所在地的限购及贷款新政,保证可向相关部门提交合格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户籍证明等)以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可见两被答辩人清楚佛山地区房屋限购政策,签约前清楚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而签订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因是两被答辩人所致,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两答辩人不同意诉讼请求三、四的内容,认为由于本合同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解除,不存在两答辩人违约的情形。
合同签订后,两答辩人一直要求两被答辩人提供相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但两被答辩人无法提供,所以无法到房管局进行房产买卖网签、办理银行贷款、过户等手续,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确实存在,真正过错首先在两被答辩人处。两被答辩人要求两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两答辩人不同意诉讼请求三、四的内容。
四、两答辩人不同意诉讼请求五诉讼费由答辩人承担请求。
由于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因在于两被答辩人,因此引发诉讼,相关诉讼费用应当由两被答辩人承担。
五、两答辩人的和解方案:同意两被答辩人撤诉后,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两被答辩人占有,待两被答辩人在2015年度具有购房资格时,再进行交易下去,交房屋至办理完过户手续前,期间免收取两被辩人的租金。作为和解方案,完结本案的诉讼。敬请两被答辩人充分考虑该和解方案,避免双方损失。
答辩人:陈某某、黄某某
代理人: 卢愿光、邓秋平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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