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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涉嫌贪污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2014-10-20 22:21:34 来源:
“苏某某涉嫌贪污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手机: 13502403197)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苏某某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苏某某涉嫌贪污案”中担任被告人苏某某的一审阶段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补充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请结合此前提交《苏某某涉嫌贪污案一审辩护词》一并审阅。
我们认为:苏某某的罪名定性应为私分国有资产罪,具有自首、退赃情节、系本案的从犯、认罪态度好、没有前科、本案社会危害性小、工作27年对单位有较大的贡献等情节,请求法院对苏某某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现中共广州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4年6月13日向贵院出具《关于某某乳胶厂新厂房设备安装承包奖励情况的说明》,再次陈述了当时集团公司尚拖欠某某厂领导层9万元奖金,迟迟不发的情况。鉴于此,我们认为:某某厂将卖煤渣款其中部分的13万元分发给领导层五人的行为,属于福利性质,并非侵占公共资产,具有弥补集团公司未发奖金的特殊情况。发放的原因是集团公司没有规定煤渣处理一定要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财务制度,领导层认为这些款项属于某某厂领导层可以自主处理的款项,没有侵占的恶意。所以,领导层开会决定将其分配,以弥补集团公司欠发的奖金,属于将国有资产私分发放给职工福利的情形,且犯罪情节较轻。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私分国有资产案(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而本案涉及的金额为13万元,虽然达到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苏某某有多方面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且苏某某现年50岁,年纪已较大、再就业十分难,家属有女儿将上大学开支大、年迈多病的母亲一齐生活,经济紧张,一旦定罪判刑,将无法回单位工作,境况堪惨,家庭破碎。
另外单位也认为苏某某是行业难得、企业急需的专业人才,也希望法院对苏某某免予刑事处分,日后可以安排其回厂工作,有一定收入,以解决其本人及家庭的后顾之忧,再发挥其专业专长,对工厂、对其自己、对家庭稳定、社会和谐均十分有利。请贵院予以充分考虑,对苏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谢谢!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卢愿光
2014年6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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