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愿光律师网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卢愿光律师办理“曾某浪抢劫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2013-10-12 23:01:26 来源:卢愿光律师
卢愿光律师办理“曾某浪抢劫案”一审补充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 13502403197)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曾某浪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曾某浪抢劫案”中担任曾某浪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补充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请结合我们此前已提交《曾某浪抢劫案一审辩护词》及庭审记录一并审阅。
一、曾某浪的家属根据曾某浪的赔偿意愿意,已于2012年2月29日代为赔偿了13000元(包括财物损失10000元、修车费3000元)给受害人邓某,达成《赔偿协议书》,邓某收到赔偿款后,表示其全部损失已得到弥补,并出具《收据》、《谅解书》,对曾某浪的行为表示最大谅解,并建议司法机关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
二、关于曾某浪的行为情节,受害人邓滨在《赔偿协议书》中,已再次确认被告人曾某浪没有恐吓、殴打他,曾某浪是参与了抢劫过程中望风环节,作用次要。可见,曾某浪的行为侵犯受害人人身权利客体是极为轻微的,另外,经审理查明现场抢走受害人财物是其他同案人。所以我们认为:法庭应当认定曾某浪属于本案的从犯,应曾某浪的行为与同案人朱某宗、曾某海的行为予以区别,区别量刑,对曾大浪减轻处罚。
三、曾某浪所在当地乐某村民委员会、沙某田镇派出所已出具《证明》,证明曾某浪在辖区内遵纪守法,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犯罪记录,今次参与本案属于受损友误导的初次犯罪,请求法院从宽处理,给予改过机会。另外证明曾某浪的家庭负担大,父母、子女均需其抚养等,应考虑其家庭现状。
四、曾某浪符合缓刑的条件,法院对曾某浪适用缓刑,其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以下量刑情节可以考虑在内:
曾某浪案件适用刑罚基准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曾某浪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可以降低30%刑责;曾某浪属于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可以降低30%刑责;曾某浪已赔偿受害人邓滨全部损失,共13000元,行为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再降低20%刑责;曾某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可以再降低5%刑责;曾某浪属于初犯,可以再降低5%刑责;曾某浪的一向表现及家庭状况需抚年纪已高父母、两个二个年幼子女,无业妻子,可以再降低5%刑责。
基于此上述理由,我们希望法院对曾某浪适用缓刑,如果法院认为需要缴交一定数额罚金的,曾某浪及其家属均表示愿意缴交。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2年3月12日
(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于2012年4月份对被告人曾某浪判处缓刑)
- 大家都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