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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办理“曾某浪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2013-10-12 22:47:35 来源:卢愿光律师
卢愿光律师办理“曾某浪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提交 手机: 13502403197)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们受被告人曾某浪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曾某浪抢劫案”中担任曾某浪的一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对公诉机关指控曾某浪构成抢劫罪定性,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曾大浪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曾某浪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一、 曾某浪犯罪主观恶性小,他的行为与同案人抢劫行为应当区别对待,酌情从轻处罚;
二、 本案抢劫金额有证据互相证实的只有2000元,数额小,量刑上
应当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三、 曾某浪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
法》第27条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 曾某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有关规定,可以从
轻、减轻处罚;
五、 曾某浪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六、 曾某浪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七、曾某浪愿意退回获得赃款100元及全额赔偿2000元给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八、曾某浪的家庭情况不好,上有年迈父母需抚养,下有二个幼女要抚养,其归案后,其妻也无法从事批发蔬菜,现处失业状态,为了其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建议适用缓刑。
一、曾某浪犯罪主观恶性小,他的行为与同案人抢劫行为应当区别对
待,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浪属于失足参与犯罪,他本来是从东莞上来广州探望朋友,但为人老实的他,却被朋友以外出兜风为由欺骗,参与抢劫行为之望风环节,但他主观恶性小,没有参与恐吓受害人,没有直接实施抢劫行为,无权处分赃物,其行为应区别于其他同案犯;仅被动地接受朋友分配到100元,情节较轻。
二、本案抢劫金额有证据互相证实的只有2000元,数额小,量刑上应当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关于抢劫到多少的财物,曾某浪并不知情,仅从同案人朱某宗、曾某海口供,受害人陈述反映出来,能互相印证的有现金2000元,而受害人陈述的一个MP3、一个掌上电脑没有充分的证据,更没有相应的鉴定结论,不能证实存在损失。关于鉴定结论不仅本案没有,而且已判决同案人朱某宗、曾某海的案件中也没有。所以,受害人陈述其他损失没有依据。
三、曾某浪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有关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庭审及有有关证据表明:曾某浪参与抢劫行为之望风环节,这在《起诉书》已作认定,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而恐吓受害人及直接实施抢劫行为、支配赃物的均为其他同案人,可见曾某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虽然《起诉书》没有认定其为从犯,但法庭可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曾某浪为从犯,作出从轻、减轻处罚。
四、 曾某浪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曾某浪于2011年9月28日亲自到黄埔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实罪行,接受审判,符合自首条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67条有关规定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关于敦促犯罪人员自首通知》有关规定,可以对曾大浪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五、 曾某浪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浪归案后,坦白案情,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态度好,并悔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可以对曾某浪酌情从轻处罚。
六、 曾某浪属于初犯,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浪一贯遵纪守法,一直表现好,是老实的青年人,没有前科,案发前一直在东莞石碣镇肉菜市场从事蔬菜批发、零售,有正当的职业和收入,今次属于失足参与犯罪,也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七、曾某浪愿意退回获得赃款100元及全额赔偿2000元现金给受害人弥补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曾某浪是受误导参与抢劫,并非为贪图享乐而进行抢劫,应区别对待。曾某浪所得赃款100元,并没有使用,愿意退回司法机关发还受害人;另外为了进一步减轻罪责,愿意再赔偿2000元给受害人,以减轻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八、曾某浪家庭情况不好,上有年迈父母需抚养,下有二个幼女要抚
养,其归案后,其妻也无法从事批发蔬菜,现处失业状态,为了其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建议适用缓刑。
曾某浪的父母年纪已高,且体弱多病,没有退休保障,在农村生活,完
全依靠曾大浪从事小生意收入供养;曾大浪生育有二个女儿,一个三岁,一个尚不足一岁,其妻子在曾某浪归案后,孤单一个人无法从事批发蔬菜生意,现处于失业状态,其家庭结构脆弱,收入单一,容易失衡,建议对曾某浪适用缓刑,既起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又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本人及家属均最妥善,我们也深表感谢!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曾某浪的家庭状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尽量对其适用缓刑。谢谢!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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