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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12-10-30 10:15:07 来源:卢愿光律师


民 事 起 诉 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广州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
山某路某广场某层某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吴某,女,汉族,1989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址:湖南
省桃江县某某镇某村某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921XXX。

       原告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越劳仲案非终字【2012】第2XX号《裁决书》,认为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决错误,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书》,重新审理,依法改判如下。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奖金4703.78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的的基本工资及奖金4605.29元;
       3、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期间加班费1792.44元;
       4、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0257.36元;
       5、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不须向被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年休假工资2647.9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08年10月9日入职原告处工作,担任售后前台职务,2011年3月起任某店店长职务。但被告任该店店长期间,违规亲自或指使下属对外采购劣质配件,高价对外销售,从中私自牟利,严重损害原告利益,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对被告停职处理,于2011年11月4日对被告予以辞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补偿被告。另外,原告已足额支付被告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并安排被告享受带薪年假,均不存在拖欠的情况。但越秀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在审理的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平,认定事实上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裁决错误。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书》,重新审理,依法改判,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广州市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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