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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辖 权 异 议 书
2012-02-23 00:04:48 来源:卢愿光律师
管 辖 权 异 议 书
案号:(2012)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号
异议人:梁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地址: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穗盐东路XX湾X景豪园XX座11X房。
委托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愿光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
手机:13502403197
被异议人:方某某,男,19XX年X月3日出生,地址: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XX房。
请求事项:请求越秀区人民法院将(2012)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号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
事实和理由: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案号:(2012)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号。
异议人认为,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是被异议人对异议人个人提起的诉讼。被异议人虽提交了《借据》,但被异议人没有向异议人交付借款,没有实际履行,被异议人也无法提供在越秀区履行的证据,所以《借据》打印的履行地为出借方的住所地,并没有事实依据;另外,人民中路250号XX眼镜城X楼XX档并非异议人的经营地,越秀区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被异议人在《民事起诉》已列明异议人的地址在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穗盐东路XX湾X景豪园XX座11X房,所以异议人的住所地应在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梁某某
201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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