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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
2012-02-22 23:47:21 来源:卢愿光律师
“廖某某故意伤害案”律师意见书
(卢愿光律师提交,手机: 13502403197)
致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暨本案经办检察官:
我们接受廖某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查起诉“廖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担任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我们已到贵院阅A卷,并会见过廖某某,了解情况及分析了案情,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廖某某表示认罪,希望贵院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本案。
我们会见廖某某时,他详细向我们陈述了有关案情,表示认罪,并悔罪表现,完全接受审判;基于此,我们希望,贵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本案,以减轻贵院工作人员的负担。
二、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贵院制作《起诉书》应当认定,并建议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廖某某于2011年9月22日向其户口所在地电白县观珠派出所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接受审判,贵院在起诉时,应当认定,并建议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况且是在广东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促催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首通告》期间自首,量刑建议上应当符合该《通告》规定。
三、本案女方有一定过错,也因男女感情问题引发伤害,《量刑建议书》应当作适当考虑。
廖某某与邓某某原是男女朋友关系,且恋爱时间也较长,但邓某某在恋爱期间尚未明确分手前,与其他男青年存在暧昧关系,损害廖某某对其感情,以致廖某某不理智,发生伤害事件,实属遗憾。但邓某某确实存在一定过错,所以,贵院《量刑建议书》应当作适当考虑,不容忽视。
四、廖某某愿意赔偿邓春梅的损失,以减轻对方负担和自己罪责。
廖某某表示尽自己的能力赔偿对方损失,希望达成《调解协议书》,此前已通过我们与邓某某小姐沟通过几次,但未达成。现已筹到、借到52000元
作为赔偿款,邓某某小姐如果愿意达成《调解协议书》后,即可赔付给她;也希望贵院在调解方面作相关工作。
五、廖某某主观犯罪恶意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
廖某某一贯遵纪守法,是老实的人,没有前科。参与本案亦是一时思想糊涂引起,但其犯罪主观恶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结合考虑其家庭情况,上有老、下有少,全依靠他生活,请贵院在《量刑建议书》应当作适当考虑。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在起诉时充分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公正处理。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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