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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2011-12-10 22:55:41 来源: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徐A,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高州市XX镇XX村9号,系交通事故受伤者。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手机13502403197。
被告一:张B,男,汉族,1990年1月23日出生,身份地址:湖南省衡南县XX镇XX村XX组,系粤A2XXK小轿车车主、驾驶员。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址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XX路XX号1-4层。系粤A2XXK小轿车保险人。
负责人:吴X,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修理费、评估费、车辆保管费、拖车费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玖角陆分(¥145425.96元);
2、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4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其所有的粤A2XXK小轿车在番禺区105国道大石街江西修理厂对开马路由南往北行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粤K1XX5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即粤A2XXK小轿车车头追尾碰撞粤K1XX5二轮摩托车车尾),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番禺区交警大队作出编号:015XXX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B承担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徐A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入院治疗两次,第一次住院治疗29天(2010、4、14—2010、5、12),第二次入院治疗6天(2011、6、15—2011、6、20),期间由其家属全天护理。两次住院期间仍需回医院复查、治疗,合计使用医疗费用20671.2元,其中被告一已承担医疗费14000元,原告尚有医疗费6671.2元未得到赔偿。原告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该中心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结论为:徐均亮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X(拾)级,右锁骨骨折并肩锁关节脱位致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X(拾)级。
原告受伤前在广州番禺区大石XXX国内货物运输代理部工作,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无法工作,不仅存在工资损失,而且精神上也受到极大打击。但两被告至今没有解决有关赔偿问题,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公正审理和判决。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A
2011年10月25日
附:本《民事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案证据清单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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