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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云检刑诉(2010)774
2011-01-29 00:09:04 来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云检刑诉(2010) 774号
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男,3l岁,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霍城县XX镇其尼巴克街XX巷5号。2010年2月24日被拘留,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31日被逮捕。
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运输毒品一案,经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0年4月28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一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于2010年6月2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10年2月2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在本市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准备乘坐从本市至乌鲁木齐市的7153航班时,被机场安检人员从其托运行李箱中的裤子内查获毒品4小包(共净重19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
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一思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项:
l、被告人热XX提·阿不都克力木现押于广州白云机场公安局看守所;
2、王要证据复印件1册;
3、证据目录l份;
4、证人名单1份;
5、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91克,现存放于广州白云机场公安局,
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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