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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7-11-27 11:57:00 来源:卢愿光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969号
原告: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xx镇xx村xx街1号808房
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宗方,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x号大院。
被告:吴x容,又名吴x榕,女 ,1971年xx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21号富力xx花园xx-1702号房及广州市xx区xx彭城东路5号303房。工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21号富力xx花园河畔二街101号首层铺
被告:陈x云 ,女 ,1973年x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广东省xx市xx路一巷2—1号。工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21号富力xx花园河畔二街101号首层铺
被告:施x玲,女 ,1981年x月出生,汉族,籍贯 :福建省晋江市xx镇xx村2组;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21号富力xx花园Axx—603号房。工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21号富力xx花园河畔二街101号首层铺
被告:潘x荣,男 ,1977年x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21号富力xx花园B7-607号房及广州市xx区xx东8号301房。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
总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xx路21号富力xx花园河畔二街101号首层铺
分行地址:广州市xx路21号富力xx花园A3栋57号铺
负责人:黄x强 ,男 ,43周岁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霍xx,广东广东xx律师事务律师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侵犯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0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承诺不使用经双方核对的、由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向本院提交的诉保资料(第一、第二部分)中红色字体所指向的房屋信息经营信息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但在本院调解书送达生效后,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另行从客户取得委托书的情形除外;
二、 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愿意向原告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在和解阶段已经向原告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此条已经履行完毕);
三、 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同意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向原告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500元补偿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各自负担1500元。由被告吴x容、陈x云、施x玲、潘x荣、广州市白云区xx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部在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将其应负担的1500元案件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xx置业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彭xx
审 判 员:陈xx
代理审判员:刘xx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郑x华
张x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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