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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0-09-15 13:02:59 来源: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1294号
原告:杨X娟,女,197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XX号XX栋3X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勇,男,197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XX半岛花园X栋XX08房。
委托代理人:何X梅,广东X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杨X娟诉被告谢X勇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杨X娟与谢X勇于2000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8日生育儿子谢X鸿。2010年7月16日,杨X娟与谢X勇因家庭经济问题产生很大矛盾,夫妻感情严重受损。现原告杨海娟起诉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1300元。3、分割房屋、小车和家用电器等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娟与被告谢X勇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X娟与被告谢X勇的婚生儿子谢宇鸿由原告杨X娟携带抚养,被告谢X勇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至谢X鸿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被告谢X勇探视儿子谢X鸿的时间为:平日的每周五下午谢X鸿放学时(由谢X勇接谢X鸿放学)至周六20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寒暑两个假期的一半时间(具体日期由双方自行协商)
四、存放在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XX号XX栋3X房屋的家用电器归原告杨X娟所有。
五、被告谢X勇名下的牌号粤AXX50的小车归被告谢X勇所有。
六、原告杨X娟与被告谢X勇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七、原告杨X娟与被告谢X勇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八、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X娟负担:
双方当事入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何燕霞
二0一0年九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培微
本法律文书已于2010年9月8日送达
送达人:付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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