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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0-08-29 11:39:29 来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1490号
原告梁伯X,女,194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XX里XX号XX房屋。
原告梁庆X,女,194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 玉溪市XX区XX路XX号3单元XX房屋。
原告梁巧X,女,195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暨大XX苑X栋XX房。
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至X,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房。
被告梁力X,男,1952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越秀区XX街XX浦路94号XX房。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共同诉称: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分别是原告、被告的母亲、父亲,刘X孋于2006年9月26日在广州市死亡,梁X燊于2007年4月24日在广州市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无立下遗嘱,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房由原告、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产权份额;2、被继承人刘X孋、梁X燊的现金遗产本金人民币449878元、港币98882.95元、美元24272.70元及利息由原告、
被告共同法定继承,各占1/5份额;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被告梁至X、梁力X各占有广州市天河区暨大路XX苑XX栋XX1房的五分之一份额,原、被告各方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相互协助办理
过户手续。
二、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被告梁至X、梁力X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相互协助各分得现金人民币
116663元。
三、本案受理费20140元减,半收取10070元,由原告梁伯X、梁庆X、梁巧X、被告梁至X、梁力X各负担201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森
人民陪审员 曹效清
人民陪审员 李巍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丝茗
陈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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