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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11-29 14:37:26 来源: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越法房初字第513号
原告:林X容,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芳村区茶滘北XX区XX街20号704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男,1973年4月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XX东路XX大厦1211房。
被告钱X平,男,193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西华路第一津街53号506房。
原告林X容诉被告钱X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X群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容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愿光,被告钱X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户承租属我继承所得的本市西华路第一津街53号506房的期限已届满,且我急需房屋居住,故要求被告将承租的房屋腾空交回我使用,并要求被告按月租金88元交清从2000年1月起至今的租金。
被告辩称:我目前无法自行解决房屋搬迁居住,故要求续租居住。另要求按房管部门重新丈量的承租面积及租金标准清交2000年1月起的租金。
经审理查明:座落广州市西华路第一津街53号506房是原告于1999年12月向先父林威继承取得的产业。该屋建筑面积18.79平方米(按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一向由被告户承租居住。1994年8月1日原业主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租期至1996年7月31日的租赁合约,每月42.29元。原业主代理人收租至1999年12月止,现被告夫
妇居住在上述承租房。
本院认为:被告承租讼争房期限已届满,据此,原告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是合法合理的,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户目前无法解决房屋搬迁,故原告宜由被告续租一段时间,以便其在该期限内另找房屋搬迁,期限届满,被告户应将房屋交回给原告。至于2000年1月起原告未收取的租金,被告应按房管部门重新丈量评定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给原告。被告续租期间的租金,应按房管部门评定的住宅成本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给原告。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续租广州市西华路第一津街53号506房,为期二年。从2000年4月起被告按房管部评定的住宅成本租金标准交纳租金给原告。期限届满,被告户应将房屋腾空交回给原告。
二、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2000年1月起至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止的租金一次性清交给原告(2000年1月至3月止的租金,每月租金按房管部门重新丈量承租面积的租金标准交纳,2000年4月起,按房管部门评定的住宅成本租金交纳租金)。
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费50元迳付给原告。
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X群
2000年5月2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江X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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